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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ABC
《慈善法》年内将实施 慈善信托迎来发展契机
2016-04-20 浏览量: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该法案将信托公司这一金融机构与慈善组织并列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同时明确主管部门、设立备案制,这些都为慈善信托的开展进一步清除了障碍。

“看到这些条文一一落地,我们这些从业者深受鼓舞。”国投泰康信托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李强说,他曾代表公司两次参与《慈善法》立法认证会,“经历多年实践铺垫之后,慈善信托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慈善信托路径得以明确梳理

谁来管?怎么管?审批还是备案?这些慈善信托发展的掣肘即将成为过去。

李强告诉记者:“在立法讨论时有两个主要关注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的‘硬伤’。”其一是审批问题,此前根据《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要由公益事业主管机构批准,但公益事业主管机构是谁不明确,审批是找项目所在地主管机构还是找受托人所在地主管机构也没有明确。而这些在《慈善法》中都有了明确答案:慈善信托的备案人为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二是《信托法》与《慈善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信托法》相关规定还适用,但慈善信托作为单独品种有单独规则,由于《信托法》中已经明确信托公司是受托人,这也是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写入《慈善法》的原因。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立法之后慈善路径清晰明确,而且流程也得以简化。

信托公司探索慈善信托

国投泰康信托于2014年5月推出“仁爱壹号·员工爱心信托”。“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为其没有大规模向社会公众募集,只在公司内部员工范围内募集。该项目以信托项下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真爱梦想基金会提供资金,用于建设‘梦想中心’、捐助贫困学生、奖励教师等,目前已累计捐款75万元。”李强说。

其实,不止国投泰康信托的“员工爱心信托”,很多信托公司都参与过公益信托,但在信托公司没有明确作为慈善基金的受托人以前,不能以慈善信托的名义来进行募集和管理,这些公益信托尝试基本上都是另辟蹊径。

2008年,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银监会发布“93号文”,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科教文卫体等公益信托业务。该文在《信托法》基础上往前推进了一步,明确了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收费标准,明确了公益信托可以公开推介宣传、公益信托项下财产的投资运营范围和信息披露要求。这之后,公益信托发展经历了一次小高峰,如西安信托2008年6月推出“‘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推出“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等。

“员工爱心信托”有望发扬光大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公益事业有其独特优势,这在业内具有共识。李强分析认为,既来源于信托法律制度本身的优势,也有作为忠实履约的公信力优势。公益信托跟一般信托一样具有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保证公益信托的独立性与安全性;相比基金会只能接受现金和实物捐赠,公益信托可以接受包括股权、股权收益权、房产等在内的各类有价财产和财产权,有利于扩大基金会可接受的捐赠财产范围;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信托产品可对接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渠道,不失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的新平台。

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清除之后,包括“员工爱心信托”在内的慈善信托都有望得到更好发展。正如国投泰康信托公司总经理傅强所言:“‘梦想中心’项目不会是国投泰康信托公益信托的终点,而是起点。未来,我们将在公益之路上走得更远。”

经过前期实践、充分准备,再加上对慈善法理的深刻理解,李强对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信心十足:“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慈善信托方案,正等待合适时机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司近期也将选拔志愿者去参与‘梦想中心’的支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