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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ABC
信托业风险监控进一步加强
2016-04-20 浏览量:

日前,银监会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第58号,下称“58号文”)。这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后,又一次风险监管指导。业内人士表示,“58号文”是对“99号文”的延续,符合监管层自2013年以来提出的监管思路,进一步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补充和强化。并且,针对行业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加强监控。

新政关注行业风险

据悉,“58号文”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

首先,“58号文”表示将对信托资金池业务实施“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再度强调非标资金池的清理严管;其次,要求信托公司改变拨备计提方式,除了要求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第三,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以提升风险处置质效。此外,要求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较此前业内普遍操作的3∶1明显压缩。

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表示,“58号文”明显加大资金池排查力度,明确“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严禁新设,同时按月保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到达标为止。”除了非标资金池,“58号文”也进一步扩大对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的监管范围,包括信托公司表内及表外业务转化的流动性,以及包括资金池在内的复杂、期限错配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加强对各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是“杠杆配资红线为2∶1”。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58号文”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级: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分析人士表示,此次监管层将杠杆比例确定,在监管思路上明确了配资业务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继去年9月配资业务被叫停后,预计以资本市场业务见长的信托公司将会继续发展。

风控措施进一步完善

“58号文”还要求,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将接盘的固有资产、为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将接盘的信托项目(如资金池项目、TOT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持续监测。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方面,要求提升风险处置质效,其中一大措施是将风险项目的接盘资金纳入监测。

据了解,以往信托公司风险处置除了自有资金接盘,还可能通过第三方收购、资金池等方式,保障项目兑付后,监管后续对于风险处置可能跟踪的不是很密切。

专家表示,“58号文”与此前举行的2016年信托业监管会议部署高度契合。在该次会议上,监管层人士曾表示,今年信托业主要监管工作包括:推进行业顶层制度建设;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等。在防控风险方面,将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实施交易对手名单制度和产品“负面清单”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落实对金融交叉产品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前、中、后台的职责分工和监督制衡,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交叉产品跨界风险。从目前来看,“58号文”主要延续了“99号文,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思路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