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邮箱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您的位置: 首页> 专业委员会 > 消保专业委员会
研发专业委员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05-1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信托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中国信托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党委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健全信托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维护信托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信托消费者与信托机构间的有效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信托业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信托业不断改善信托服务,提高信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促进信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正平等、注重预防、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信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巩固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组织执行情况检查;

(二)在行业内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组织开展行业相关研讨、培训和交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强化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组织并引导行业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工作,教育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普及信托知识,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履行信托风险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并了解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对信托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信心;

(四)推动信托机构消费者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信托机构将消费者教育内容纳入本机构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考虑,形成信托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品牌和社会评价的新亮点;

(五)关注信托消费者诉求,做好消费者与信托机构间的有效沟通交流的平台,推动信托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六)鼓励和倡导信托机构充分履行契约精神,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托产品信息;

(七)对于违反信托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侵害信托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提请协会会员大会决定后实施自律惩戒;

(八)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消保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消保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除消保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外的委员名单;

(三)审定、修订消保专业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

(四)审定消保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等;

(五)审定、修订有关行业制度与规则等;

(六)审定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与监管协调部。

消保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消保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消保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

(三)保障消保专业委员会日常运行;

(四)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就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安排、重大事项等,与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沟通;

(五)完成消保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委员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业内外专家学者中产生,原则上不超过13人。委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信托行业,关心支持消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消保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消保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副主任由消保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主任、副主任者,消保专业委员会可提请推荐新的人选,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全体会议换届与协会理事会同期进行。消保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消保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消保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职。

第九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纳入协会财务预算,不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主要用于消保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消保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如委员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通讯会议视同所有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通讯会议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全体会议表决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消保专业委员会提交议题,办公室可预先委托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或召开专题会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消保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