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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信托业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与信托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提高信托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信托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信托业诚信制度以及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信托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信托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信托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信托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信托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信托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信托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五)持续推动信托行业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八条 信托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信托业声誉。

第九条 信托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开展统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各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及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公司和依法设立从事信托相关业务并获得监管机构业务许可的相关机构,承认协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从事信托相关业务,在信托业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照协会的要求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入会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协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同业管理规定;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违反本章程及同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协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民主协商的议事程序,行使权力。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七)审议批准各项同业管理办法;

(八)审议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的会员处分;

(九)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采取现场开会方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其中会员理事单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的,应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协会,继任的理事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理事职务,并由协会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业务主管单位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九)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拟订同业管理办法,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统计事宜;

(十二)提出对违反本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会员的处分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须经会员大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由会员大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监事6名和非会员监事1名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非会员监事从协会负责相关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中产生。会员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监事单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单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单位委派的监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业务主管单位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具备相应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

(四)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为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会员大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提前罢免,并由会员大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并及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信托业务素质,并在信托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热爱协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六)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七)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十)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务,若被委派的人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协会并提名继任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

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