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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2017慈善信托先锋
2017-11-07 浏览量:

■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2017年出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先后助力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蓬勃发展,慈善信托项目百花齐放,在金融业和慈善行业掀起了小高潮,不仅数量可观、种类丰富且生机勃勃

■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最新数据,截至今年10月底,公示备案的慈善信托增至45只,信托公司参与数量25家,财产规模共计8.7亿元,而据《投资者报》了解,目前仍有数只信托公司的慈善产品正在落地途中,预计年内能够完成

■按照成立慈善信托的单数计,目前成立3单及以上的信托公司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长安信托、中信信托、四川信托、中航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万向信托;其中,中信、中航、安信各有一只单体过亿元的产品

■税收优惠问题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未尽完善,成为慈善信托持续壮大的现实困难。如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是慈善信托努力的方向,任重而道远 

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落地实施,为慈善信托发展打开了闸门,以第五章“慈善信托”专章形式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备案制、主管机关等项规定,向信托公司释放重要信号,令以往探索中的公益信托等慈善创新业务迎来了制度的春天。

而更具体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没让市场等太久。今年7月,由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解决统一备案、统一监管尺度等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促进慈善财产专业运作,提高慈善信托的可操作性与社会公信力,慈善信托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慈善信托是什么?作为新兴事物,慈善信托在国内尚并不被公众所熟知,慈善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在于设立目的是基于慈善。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回首《信托法》到《慈善法》长达15年的间隔,如今慈善信托发展的突飞猛进仿佛按下了“快进键”。一部分先行者期盼已久,另一部分则有些猝不及防。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数据,从《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到今年10月底,《投资者报》研究发现,目前成功备案的45单慈善信托中,所涉信托公司25家,占全国信托公司总数的37%。但从体量看,8.7亿元的慈善信托总规模仍处起步阶段,不仅与我国近年来每年千亿上下的慈善捐赠金额相去甚远,更别提今年二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计23万亿元的受托资产。

慈善信托游走在“金融”与“慈善”之间,向“游刃有余”发展。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可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突破财产类型限制,实现双层破产隔离,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且信息披露较为严格,易于实现社会的监督、财富所有人的监督,是突破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与国外相对普遍、发展成熟的慈善信托相比,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本土慈善信托如何突破现有市场环境和认知差距,高速有效地开展慈善信托合作和落地,融入慈善客户多样性的慈善需求,并在发展与收益中达到完美平衡?这些不止机构关心,慈善信托客户们也在观望、考量。

8家慈善信托冲锋在前长安数量最多中信单体最大

纵观近一年多发展风风火火的慈善信托,在《投资者报》“2017慈善信托先锋”中,目前备案单数最多的信托公司由多到少分别有长安信托、中信信托、四川信托、中航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和万向信托,具体数量依次为:5只、4只、3只、3只、3只、3只,其中,长安信托在《慈善法》落地后率先成单,服务群体包括不限于慈善组织、政府机构、银行和单一委托人。而从数量来看,从2008年6月成立行业第一只规范的公益信托“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长安信托在公益慈善上的坚持在业内有目共睹。

从2013年到2015年间,长安信托先后启动了长安财富“山间书香?公益行”、长安信托奖学金公益信托、“大爱长安?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项目,当中很多项目延续至今。而从2014年末开始参与全国人大、民政部、银监会等各方组织的《慈善法》立法研讨以及配套政策研究,到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主任委员、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会员,长安信托还在北京成立了国内首家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北京长安信托公益基金会。与此同时,有关慈善信托的研究探索也屡获殊荣,成为慈善信托中的“全能选手”。

就单体规模看,中信、中航、安信各有一只单体过亿元的产品。今年7月25日,中信信托受托正式设立规模5亿元人民币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也是截至目前中国信托行业受托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

据悉,这笔5亿元的巨款主要来自美的创始人何享健总额60亿元的家族慈善计划,以现金设立,采用双受托人结构,由中信信托和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目前已正式更名为广东省的慈善基金会)联袂担纲,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及收益将通过慈善项目执行人——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用于支持建设更具人文性和富有吸引力的顺德社区。

在探索慈善信托过程中,上述各家公司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禀赋,采取了不同的业务战略,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业务风格。作为《慈善法》颁布后最早开展慈善信托的公司之一,国投泰康信托目前也是为数不多的将慈善信托作为战略业务开展的信托公司。

“公司探索慈善信托特点体现在:一是与股东资源充分协同,从股东以及公司层面重视和发展慈善信托业务;二是以慈善信托领域的专业研究能力为基础,以研究促进业务发展;三是具有显著的创新驱动型特点,探索了不同模式下的慈善信托实践案例。”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沈苗妙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而从目前备案的45只产品期限看,多数慈善信托设置了具体的年份和时间,以5年、10年为主,3年、1年较少。其中,无固定存续期或无期限的产品有7只,主要来自平安信托、粤财信托、山东信托、安信信托和中航信托。而明确永续运行的有8只,分别是:中江国际信托的“公益救助慈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目前规模30万元;万向信托的“中国水源地保护慈善信托”和“乐淳家族慈善信托”,规模分别为500万元和2000万元;兴业信托的“幸福一期慈善信托”,目前规模11万元;百瑞信托的“甘霖慈善信托”,目前规模153万元;四川信托的“帮一帮慈善信托”和“锦绣未来慈善信托计划”,规模分别100万元和10万元,以及中信信托近5亿元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

但从目前的慈善信托落地情况来看,真正将业务纳入确定发展范畴的公司并不多,虽有一些尝试,但大多数信托公司落地产品仍较少,25家备案公司中有15家仅发行一只,当中不乏观望的态度。另外部分慈善信托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走出去发展的有限。

根据《投资者报》记者采访,为了对慈善信托项目进行统一集中的研究和管理,长安信托在2014年成立公益信托工作室,成为业内最早专注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部门;而《慈善法》颁布后,安信信托也设立了专门慈善信托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业务九部;万向信托则表示,已成立专门的慈善信托部。而除此之外,多数信托公司多将慈善信托业务划归于研发创新部门管理,并未设立专门的公益(慈善)信托业务部门。

内外合力互补长短促进资金端和项目端共赢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的积极合作,成为我国慈善信托现有模式的主要特点。对此,已开展两单慈善信托的百瑞信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公司目前开展的项目有采取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合作的模式,也有采取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的模式。而每个项目的模式都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拟开展的慈善活动特点等综合考虑设计的。

从资金募集来源看,四川信托目前运行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慈善组织利用自身公募资格募集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这类交易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的同时,使捐赠者享受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种为信托公司自主募集资金,慈善组织扮演项目执行人或项目监察人角色。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这类交易模式能使慈善组织的项目运营经验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有助于信托公司提高慈善项目的主动管理能力,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

从受托模式看,中航信托将其总结为仅信托公司担任的单一受托人模式以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担任共同受托人模式,后者在中信信托、中航信托等慈善信托中均有出现。

共同受托人模式一般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各取所长。

中航信托认为,“共同受托人模式”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模式”能够使慈善、金融与法律相结合,共同打造以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为主体,多元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的可持续生态圈,有助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公益慈善事业的覆盖领域和市场,丰富慈善事业的开展路径,借助信托制度的国际认可度,为引进国外慈善资源及优质项目开创蓝海,带来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慈善组织的功能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更广泛;能够更有效地发掘梳理委托人意愿,慈善情怀树立;能够有效整合捐赠人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募集善款的方式十分灵活,公募私募均有空间;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中航信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模式”的不断实践,多元参与主体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与参与程度会逐渐加深,也为信托公司以慈善信托为契机向外拓展更深入的家族信托和其他财富管理提供了空间。

税收优惠、财产登记受关注多细则待明确为业务添变数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之所以需要通力合作,还源自慈善信托应用中亟待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

例如税收优惠。“国家领导层对公益领域的高度关注,将带动慈善信托高速发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了设立慈善信托有助于信托公司评级,将带动更多信托公司踊跃参与慈善信托。《慈善法》只提及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未出具具体细则,导致税收优惠无法实现,出现了各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设计出来的新型慈善信托模式,对于慈善信托的长远发展不利,此外股权和房产捐赠等制度性问题也都亟待完善。”平安信托财富产品部执行总经理康朝锋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表示。

尽管今年颁布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政策,对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的初步形成有着标志性影响,但在采访中,包括中信信托、长安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四川信托、中航信托等先锋机构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对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问题予以关注,并期盼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加快股权、不动产为代表的非货币性财产的慈善信托落地。

“《慈善法》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并未对慈善信托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据做出规定,委托人面临无法获得税收抵扣,甚至入账困难等情况,这为慈善信托结构设计带来很大不便,应当及时明确。”中航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

应对关注最大的税收问题,沈苗妙认为,目前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特别是委托人慈善信托财产的税前抵扣问题,无论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不得不通过慈善组织发挥其可开具捐赠发票的职能,在信托关系之外,嫁接“捐赠”或“项目执行”环节,使业务模式发生一定扭曲,导致慈善信托的许多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业内认为,扭曲的模式在细节上难免会存在逻辑瑕疵与争议,只是在短期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如何推动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需要民政部门、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等各方共同努力,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特殊政策,而这仍是慈善信托人心头无法放下的一块石头。

此外,安信信托认为,应进一步鼓励委托人。此前《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但此次《管理办法》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委托金额数量限制并未明确提出。

慈善信托生态萌芽期未来有望迎来爆发期

如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成为慈善信托努力的方向。

“慈善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确保了慈善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解决了慈善资产更加灵活使用的问题,增强了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慈善信托由于规模小、收费低,尚未成为盈利的业务类型。”康朝锋认为,慈善信托在不久的未来将迎来爆发期。

在《投资者报》的调研中,有些公司苦于未发现慈善信托收入产出的平衡点而持消极的态度,也有公司将慈善信托拓展到教育、环保、艺术、家族慈善和精准扶贫等多项领域。就主流观点而言,信托公司作为盈利性金融机构,如果要将慈善信托作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本源性业务来推动,那么就不能纯粹为了社会责任而做慈善信托。

“在未来发展慈善信托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应收取合理的信托报酬,作为专业受托人,应获取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劳动酬劳,从而调动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只有将信托公司作为盈利机构的利益诉求与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稳定的长期盈利机制,才能使慈善信托细水长流,继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前行。”四川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中信信托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富裕阶层慈善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慈善组织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以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永续性的特征,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安排优势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慈善信托可以链接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客户需求、社会发展一整套生态系统。”采访到最后,中信信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