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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建立家族信托制度 抑制国民财富外流
2019-03-13 作者:江跃中 方翔 来源:新民晚报 浏览量:

“2018年,全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在沪全国政协委员黄绮昨天告诉记者,国民私人财富的管理、规划和传承需求与日俱增,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上简单的储蓄、理财、赠予和继承等做法,已经不足以满足人们对财富增值和传承的愿望和需要,他们需要把家庭富裕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老人、子女等家庭成员将来的生活、学习和发展做好安排和规划,但苦于找不到一种目前法律上得到保障的制度去实现这样的愿望。参考英、美、瑞士等许多民商法发达国家的做法,家族信托制度是解决这类需求的一个绝佳途径。“建议在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这对抑制国民财富外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市场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托法不管民事

黄绮委员介绍,目前我国在信托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信托法立法的滞后,受托人责任在立法上的不足,是信托法本身存在的立法困境。“家族信托的需求已经在实务中出现,但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只对商事信托做出了规范,没有针对民事信托做出规定,更不能适用于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了。”黄绮指出,还有就是信托法律规范中,对受托人责任规范不够。受托人是最为重要的信托当事人,他持有委托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目前对受托人的责任范围、过错规定、免责事由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此外,信托登记问题、存续时间问题也是信托法规定中尚未明确的。

此外,我国目前缺少对家族信托的深入研究,于此相关的《继承法》等立法,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远远不能适应今天的时代背景了,所以《信托法》与《继承法》以及我国目前对遗嘱、遗赠的许多规定是无法衔接的,如我国《继承法》上继承开始的时间与《信托法》信托成立生效条件上的矛盾、继承法上的特留份制度能否用于信托法律关系上等等。

将遗嘱信托入法

那么,怎样来解决信托法不管民事的问题呢?黄绮认为,应该修改《信托法》,将民事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内容补充完善进去,对信托立法进行完善,尤其是明确家族信托所有权的归属,从物权法上明确信托登记制度;从法律概念上,确立家族信托的基本定义,对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种类、生效条件、登记、运作、变更、撤销、终止明确做出规定。将慈善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信托模式纳入家族信托的范围进行考虑。

“家族信托在国外广泛运用的原因之一,是可以规避遗产税的征收,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但在设立信托时营业税的二次征收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信托实现的成本较高,这不利于家族信托的发展。因此建议在家族信托建立的基础上,区分民商事信托,并在税收予以区别。”黄绮说,我国继承法正在修订中,对于1985年制定生效的跨度了30多年的继承法,这次修订特别要考虑将遗嘱信托放入继承立法中去,为家族信托的实施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