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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补充规定落地 时点前信托计划或密集提前结束
2017-01-13 作者:闫晶滢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量: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与此前140号文中规定的2016年5月1日相比,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整整延后了14个月。

对于焦虑等待的信托公司来说,该补充通知可谓一颗强效“定心丸。

通道类业务承压

此前,民生信托在140号文发布后,曾发布公告称,“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而在补充通知下发后,动作迅速的民生信托再次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将对暂扣增值税项目进行二次分配,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有业内人士分析,从目前的情况看,可谓皆大欢喜。延期执行140号文第四条的执行,给了信托公司熟悉和把握政策、调整管理系统、规范财务核算的机会,从而更有利于今后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

然而,对于补充通知的“应税行为”时间节点,仍存在争议。相关从业人士指出,该通知中所称“应税行为”,是指应税行为本身发生于7月1日以后,还是指相应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7月1日以后,这一点仍不明确。因此可以预计,在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缴纳之前,还会具体执行的细则出台。

除此之外,亦有信托从业者表示,在明确了征收时点之后,为规避缴税引起的收益下降,可能会出现大量信托计划提前结束的情况。

虽然补充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安定了此前信托业内惶恐不安的情绪,但是整体上,信托产品,尤其是通道类业务的收益将承压。

140号文明确了保本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国金证券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主要是作为银行的通道,银行为了规避监管限制,通过银行理财对接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或者对接券商资管发放委托贷款。假设银行通过信托或者券商资管的通道费率为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二,但6%增值税成本如果按照底层资产每年5%收益率来计算也有千分之三,相当于通道费变为原来的2倍甚至4倍,非银行机构作为通道的吸引力大大下降。

而在中金公司的固定收益研究报告中也表示,对于信托公司常见的通道类业务,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重新签订合同。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名义管理人,将成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导致其原可以避税的优势将消失。

信托税负不减反增

虽然补充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安定了此前信托业内惶恐不安的情绪,但一系列的营改增实施措施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未必是利好消息。

事实上,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已进行细分规定,分别对贷款利息收入、信托报酬、买卖差价收入等进行区别征收。

而在营改增后,信托公司在以自己名义管理信托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信托公司称,例如,因管理系信托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信托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某信托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出,营改增后信托公司税负是否增加,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收入比例、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部分占比和可抵扣进项的使用税率。通过对68家信托公司2015年度财务数据的测算,对比营业税时期,“营改增”后大部分信托公司税负是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