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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跨入“20万亿时代”如何前行?
2017-04-18 作者:姜欣欣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量:

前不久,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0.22万亿元,同比增长24.01%,信托业跨入“20万亿时代”。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长许均华博士曾在信托行业任职多年。今天,他接受《理论周刊》专访,围绕信托业基础设施建设、维稳机制完善、创新人才培养等问题,对中国信托业下一步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信托登记制度破题之后需要加快进程

记者:2014年中国信托业规模接近12万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体时,也曾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当时的背景有何特殊性?

许均华:一方面,2014年前后券商、公募基金子公司、银行理财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发行理财产品,大家担心信托的地盘信托公司是否还能守护得住?信托的制度红利是否还能持续偏向信托公司?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连续爆发的信托产品风险让人们怀疑凭信托公司的现状是否有能力支撑住12万亿元甚至更大的信托规模。

当时,社会各界夸大甚至妖魔化了信托业的一些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引起高度关注的原因,一是信托业准备不足,包括人才、风控、信息化建设等;二是银信合作,信托仅充当了通道角色,没有太多的话语权,难以像主动管理的信托产品那样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三是信托规模的扩张没有一个硬约束指标,净资本约束还没有成为行业的自觉行为;四是信托公司风控不到位;五是信托公司研究创新滞后。总之,这些问题从定性来讲还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经过信托公司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努力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大多数问题是在短期内就能够解决的问题。

记者:这几年,信托业从“12万亿时代”跨入“20万亿时代”,上述问题应该在一定程度得到了解决,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也正在加强。比如,我们注意到,2016年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否表明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许均华:是的,信托业近年的整体进步是明显的,呼唤了多年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开始破题就是可喜现象。不过,进入新时代的信托业还是需要加快完善这方面的相关进程。尽管我国《信托法》已经明确了信托登记的原则要求,但由于一直缺乏明确解释和操作指引,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依然缺失,严重制约着信托制度的建立、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信托理财需求日益显著,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产品不断创新,民事信托、慈善公益信托等其他信托业务的逐渐兴起,加快建立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更显迫切。首先,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信托产品的独特优势。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权属,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能够对抗第三人,保护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信托制度在我国日益增长的理财市场上的优势。其次,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可以明确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以后,信托一旦设立和生效,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信托关系得以稳固。第三,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维护信托制度的严肃性。目前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根据财产主管机关的不同,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不同的财产主管机关及其不同级别层面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造成信托制度在一开始的信托设立阶段就表现得极不严肃,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可以规范和统一信托财产登记的标准和内容,确保信托财产登记的完整性、合法性和严肃性。第四,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有利于推动信托行业的业务和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理财需求。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经营机构为了防范信托业务中的制度风险,集中发展那些几乎无需权属变更登记的资金信托业务,而涉及权属变更的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等更广大的市场领域难以涉足,信托功能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盘活存量资产方面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信托公司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家族信托等进行积极创新,而信托财产登记则是其中必须消除的障碍之一。

记者:那么,您认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设计应注意哪些方面?

许均华:从各国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除公益信托须进行信托公示外,在民事与商事等私益信托中,并未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及地区中(主要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虽不要求必须信托登记,但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规定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实践来看,信托登记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财产的范围、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登记权限等事项。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及财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此重点对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登记内容、登记主体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是关于信托财产登记的范围。依据《信托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物权公示制度,车辆、船舶、飞行器或有价证券等部分动产、所有的不动产、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股权,法律明确规定以登记公示权属的取得或转移,因此必须进行登记,并依据信托合同将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过户给受托人。其他动产(包括现金)则以占有公示权属的取得或转移,无须进行登记。

二是信托财产登记的内容。信托财产登记是为了向善意第三人反映特定财产已设为信托的事实,其登记内容是信托合同在权属证书上的集中反映,主要内容应包括信托当事人情况、信托财产状况、信托期限、信托权限等。

三是信托财产登记的机构。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看,财产或财产权登记既包括权属登记也包括变更登记,信托登记也属于变更登记的范畴。尽管理论上存在单设信托财产登记机构的可能,但信托财产登记机构如何与现有财产登记机关衔接的问题并不易解决。如果几者衔接不好,不仅增加登记成本,而且很容易出现权属不明等法律纠纷。为此,目前较为现实的办法是在现有的财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并完善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设立专门从事信托财产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凡是经过信托财产认定机构认定的信托财产,政府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必须办理信托财产的相应登记手续。我认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产品登记可以充分借鉴国债登记、证券登记等其他金融产品登记的做法和经验,为将来建立信托产品交易平台奠定基础。而信托财产登记由于牵扯部门较多,为了保障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赋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财产认证职能,并明确规定,凡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认证的信托财产,政府其他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必须予以办理权属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税收政策。办理信托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征收相关税费的问题,可以有两种考虑:一是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对属于信托财产的无交易过户给予免税政策;二是沿用现有过户登记的税费征收制度,受托人相当于买受人应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但法律应赋予受托人有退税的权利。若为自益信托,则委托人无须缴纳任何税费,只需向登记机关缴纳少数登记手续费即可;若为他益信托,则信托终止时由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建立维稳长效机制才能应对“刚性兑付”

记者:“刚性兑付”一直困扰着信托业的稳健发展,迈入“20亿时代”的信托业应如何理性面对这一问题?

许均华: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各个金融机构相继拓展并全面铺开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以及私募投行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尤其是在银信、信政、信保以及与证券的合作方面,各信托公司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业务开拓上,使用的都是对方的产品,对信托本源的研究不足,以致当前多数信托产品的设计仍停留在初期阶段,以“信”立世的能力不足,产品优势不彰。

而在回归信托“本源”的过程中,近年对信托业发展造成极大“威胁”的莫过于“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一方面,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必须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另一方面,信托业“刚性兑付”在初期其实有着明确的兑付指向——只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

随着社会对“刚性兑付”的误解越来越深,促使监管层开始转变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不仅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在投资者中深入普及“买者自负”的风险理念,并且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埋单”。

但长期以来,由于信托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较少,形成了融资强、投资弱的失衡格局。加上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刚性兑付”这一无奈之举不再存在,将导致很多投资者不敢购买信托产品,对信托业发展造成沉重打击。从推动新业务开展、消除投资者疑虑、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层面考虑,“刚性兑付”的终结必须伴随着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的完善等。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合力解决这一问题的进程中,2014出台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起了可以维护信托业自身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分别从风险缓冲、风险救助和风险补偿三个方面,为信托投资者提供了基本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及具体举措。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不会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会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这种机制安排将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更有助于稳妥解决“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

培育创新人才是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活力所在

记者:跨入“20万亿时代”的信托行业发展又处在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面对日益开放和复杂的市场,信托业如何才能保持发展的活力?

许均华:信托行业要保持持续的发展活力,必须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需要一大批创新人才的不断积聚和涌现。信托行业必须立足新起点做好创新人才服务工作,形成引才、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优势,不断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培育创新人才要从六方面着手:

第一,保持信托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提升行业吸引力。任何一个行业要想保持对高水平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必须具有良好、可预期的发展前景,能够为创新人才自我价值实现提供舞台。目前,信托行业开创出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但始终未能摆脱边缘化的困境。要提高信托行业对高水平创新人才的吸引力,一方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加强行业的宏观引导,继续改善信托公司生存环境,促进行业整体实力和市场地位的提升;另一方面,从信托公司微观主体看,为创新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成长环境,使每个人能够愉快、体面、有尊严地工作,实现个人自我价值和公司发展目标的有机统一。

第二,制订行业人才战略规划,提供宏观指导。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或信托业协会应积极牵头,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加紧研究制订信托行业中长期战略规划,明确未来行业转型中的人才战略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为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人才培育工作提供总体指导。

第三,加快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丰富人才储备。目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同业已经建立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很强的影响力,参与从业资格考试和获得资格证书的队伍不断壮大,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专业人才储备。信托行业也须加快信托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认证体系建设,密切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逐步建立信托行业专属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四,引进高层次的创新人才,提升整体创新能力。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是信托行业人才队伍的核心,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努力造就一大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是提高信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于加强整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未来应根据转型方向和重点任务,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通行游戏规则和本土运作经验的金融人才,作为战略支撑。同时,大规模开展重点领域专门人才知识更新,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大幅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培育创新精神和创新企业文化,认可创新是信托行业实现发展不可取代的途径。培育和发挥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需要体制机制做保障。改革是创新体制机制的关键。信托行业应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的能力素质标准,建立符合创新人员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探索建立员工持股、利润分享等市场化激励机制,重点向创新人才倾斜;在创新机制上,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领域的新兵,技术实力、资质和品牌均处于弱势,必须进行开放式创新,借助战略合作伙伴的资源优势,创新与外部高层次创新人才合作机制,最大化地使用国内外先进的产品设计技术,培养形成自身的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

第六,健全行业基础制度,为创新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由于信托配套基础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主要局限在资金信托领域,而对于财产信托、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国际上信托制度运用更加广泛、创新优势更为突出的领域很难突破。此外,受监管政策影响,信托公司目前进入证券市场面临很大制约。大力培育信托行业创新人才,不仅要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聚才机制,更重要的是能够创造创新人才的用武之地。因此,必须加快推动信托登记、税收、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等行业基础配套制度建设,加快监管部门协调解决信托业发展遇到的政策壁垒问题,为信托创新和创新人才作用的发挥创造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