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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础研究 弥补理论短板
2017-06-12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量:

访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

日前,在中国信托业协会倡导下,信托行业倡议发起“信托金融理论基础体系”研究。开展信托金融理论体系研究有什么现实背景?开展此项研究有何意义?未来将如何开展?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

记者:您参与了《信托法》的起草工作,请问,从法理层面确定信托制度,在信托发展过程中有何积极意义?

蔡概还:《信托法》的制定对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法》的出台,从法理层面第一次明确了信托的法律关系,确立了信托制度,为我国各类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对完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投资者来说,在进行资产管理的时候有了更多样化的管理工具选择,而且通过信托制度的安排,投资者利益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基于信托法律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信托法》使信托能够在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拓宽投资渠道、繁荣我国资本市场、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仅从法理层面研究信托目前暴露出什么问题?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信托的金融属性研究存在何种短板?境外有没有研究先例?

蔡概还:现行的《信托法》只规范了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对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制定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信托法》是一部民事法律,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法,也就是说,《信托法》只在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营业信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信托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法理层面,不利于我国营业信托的发展,也不利于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并称为金融四大支柱。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赋予并明确了信托的金融属性。如果没有相应的金融理论研究,那是一种遗憾,或是短板。难以满足我国信托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需要,难以有效引导信托业为实体经济服务,难以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托风险防控理论体系,保障信托金融安全。

纵观境内外,大多停留在信托法理层面,缺乏对信托金融属性的系统性、理论性研究。

记者:现阶段开展信托金融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和丰富我国信托金融基础理论体系,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蔡概还:主要有三方面意义:其一,有利于明确信托的金融属性,彰显信托的金融地位。现代金融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来都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金融体系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思想也长期占据着现代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理论高地。从现代金融行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每一个金融子行业的产生、发展与壮大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持辅佐,信托业的发展自然也不例外。中国的信托行业是在金融体系结构变迁与理财市场演进发展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是中国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领域当之无愧的探路者和先行者,未来也必将是理所当然的主力军和领头羊。在全行业面临经营转型、战略调整与整体提升的关键时期,我国信托业亟须加强基础研究,强化理论自信,弥补短板。

其二,有利于提供金融理论支撑,推进服务实体经济。前几年,我国信托业呈现爆发式发展和增长。就管理资产的规模来看,截至2016年年末,全行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了20.22万亿元;就业务模式在金融同业中的作用和功效来看,信托公司越来越被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创新所追随与效仿。但信托行业的现有发展路径还不够科学:一是产品过于单一,主要局限于债权信托;二是资产管理能力不足,后续管理过于粗放;三是风险防控手段不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还没有形成。因此,我国信托行业如何能在爆发式增长后,继续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可持续态势,需要实践的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可以说,我国目前的信托事业已进入到一个全行业经营转型、发展战略调整与金融理论提升的关键时期。

其三,有利于统一和规范信托术语,加强信托风险防控。当前,信托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认知普及和作用影响还远未达到其应有的广度,人们对一些信托术语的理解甚至还有歧义,尚不能用金融行业通用的语言来描绘信托,缺乏标准划一的信托词汇。此外,信托行业在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一蓝图大略中的基础定位还未被提升至其应有的高度,信托公司在优化内部治理、重塑商业模式、提升营运效率、拓展业务空间、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还未发挥其应有的力度,也未达到其应有的深度。因此,有必要通过研究,用金融语言统一信托术语,便于信托公司在上市、发债、证券化、风险管理等事项中与其他政府部门沟通,使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等能被金融界乃至全社会所理解。

记者:您对开展信托金融理论研究有何建议?

蔡概还:我们目前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信托金融理论体系和理论框架构想”,就是为了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欢迎各界人士为信托金融理论研究和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以共享、共建的开放心态整合各类研究和智库资源,为信托金融理论的体系建构汇集智慧和研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