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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中国信托业行业宣言
2009-12-31 浏览量:

为保证我国信托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信托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信托业健康运行,加强经营性信托业行业自律,规范信托业运作,树立信托业的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信托业协会特制定本宣言,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律篇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 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第三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托项目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信托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及时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建设以诚信为核心的信托文化,传播信托文明,致力于信托业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信托市场。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信托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关注公众对信托业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倡导会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 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2、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3、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4、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5、恶意竞争,贬损同业;
  6、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7、利用受托人身份协助他人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维权篇


  第一条 依法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信托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谋求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信托市场环境,统一市场规则。实现信托业务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应该具有的合法、平等的经营权益。
  第三条 维权范围包括: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平等的信托业务经营权利;信托公司的金融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其他各项权益不容受到损害。
  第四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依靠行业力量,维护信托业的合法权益。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信托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信托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信托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六条 在信托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信托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七条 对损害信托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八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笫九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信托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宣言规定的义务,配合和支持信托业协会所开展的维权工作。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1、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信托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2、警示通知:对信托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信托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3、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信托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执行。
  4、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信托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5、其他方式:根据损害信托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三章 文明服务篇


  第一条 规范信托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信托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诚信为本,尽职专业的开展业务,树立信托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提高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发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业务、新产品,让更多投资者享受信托理财服务所具有的特色优势。
  第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风格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工作过程中,注重文明礼貌,保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态度诚恳,不卑不亢,以良好的形象赢取公众对信托从业人员的信赖。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七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八条 做好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明确信托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开发的新产品各种文件的制作应做到详尽、通俗。
  笫九条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十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意见,督促各会员单位推进文明服务工作,维护信托业整体形象,对严重违反文明服务宣言,损害信托业整体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