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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公约
2009-12-31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保障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会成员(以下亦称“会员单位”)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战略方针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发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筛选合格投资人,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 会员单位采取问卷调查、录音电话、现场访谈等适当方式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合同信息核实、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揭示等。
  (二) 会员单位应在信托文件中真实、完整记载委托人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依法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如实、充分地向委托人揭示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文件、推介材料、信托公司网站、其他媒介信息上,在醒目位置以醒目字体载明信托计划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等内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及协会对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参与主体的情况、信托产品详细数据、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除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交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一资金信托应提供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提供信托合同样本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推介期、信托计划规模等内容)、信托计划成立公告或成立通知书,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3、会员单位应保证信托设立真实有效,承诺不以拆分信托产品或开立“拖拉机账户”等形式,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业务。
  (二) 单个证券投资信托成立时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在符合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通过协会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产品创新设计或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与监管部门工作,组织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宣传,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情况,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统计系统与数据库。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投资顾问型、结构化型及其他类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对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风险控制、费率结构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及时向协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单位进行自查,或组织对各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运营情况的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内部评价的依据,并向监管部门建议作为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八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对于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行为,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同业制裁等措施,协会采取的制裁措施将抄报银监会,作为监管评级的参考。对于涉嫌违规经营或触范法律法规的,协会可向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