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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类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非银发〔2011〕16号)
2012-02-27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刘主席在《关于信托公司中长期贷款业务自查及抽查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统一部署与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有效防范中长期贷款风险,结合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特点,现就下一阶段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应贯彻落实刘主席批示精神,并按照103号文以及2号文的统一部署,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方式、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完善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二、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截至2011年3月底以及截至2011年6月底的中长期贷款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业务调查表(附件1)及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情况统计表(附件2)要求于2011年7月15日前按属地进行上报。省属地局应汇总各季度数据,并于2011年7月18日前将3月末及6月末的汇总数据上报非银部。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应对截至2011年3月底及截至2011年6月底的中长期贷款数据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业务调查表(附件1)及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情况统计表(附件2)要求于2011年7月15日前向非银部上报。


    三、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各信托公司严格执行103号文以及2号文规定,落实整改。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存量部分中固有及单一信托贷款,尤其是投放到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风险易集中爆发领域中的,信托公司应积极协调联系委托人与借款人,对已订立的存量业务合同进行修订或增加补充条款,依据已有合同内关于合同变更的条款,于2011年12月23日前按照103号文及2号文的规定对还款方式进行调整(存续期不到1年的除外,以此文发文时间为基准点),做到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对银信合作信托贷款,结合商业银行转表工作进程一并进行。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必须按103号文和2号文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切实落实完成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规范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汇总上报。


    四、各信托公司对于现阶段整改存在操作性方面障碍的贷款如集合资金信托贷款,应尽快制定中长期贷款的内部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合同及执行管理作为贷款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全覆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防范风险。集合信托类流动资金贷款类业务要加强对用款人资金具体用途的审查,与用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应合理测算用款人实际的资金需求量,审慎确定对用款人的融资额度。集合信托类项目贷款类业务要加强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查,严格核定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及时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并将对此类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规范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形成报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属地局,各银监局应将汇总报告于2011年10月8日前上报非银部。


    五、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金融租赁公司严格按照103号文和2号文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对于整贷整还以及还款间隔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租赁款,尤其是投放到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风险易集中爆发的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要积极协调承租人,对业务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补充条款,于2011年12月23日前,按照103号文和2号文的规定整改到位,切实做到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或租金。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汇总上报。


    六、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财务公司严格按照103号文和2号文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对于整贷整还以及还款间隔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尤其是投放到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风险易集中爆发的领域的,财务公司要积极协调各方,对业务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补充条款,于2011年12月23日前,按照103号文和2号文的规定整改到位,切实做到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汇总上报。


    七、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强化对新增贷款的管理。督促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按照103号文及2号文的要求开展中长期业务,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在制定贷款项目交易结构时设计提前还款条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建设期内宽限期以及科学的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监控资金流向,适时掌握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及早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在新签合同、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过程中,通过对具体条款的合理设计,切实将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须完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监会非银部上报有关报告。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