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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类
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非银发〔2011〕2号)
2012-02-27 浏览量:

各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相关处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刘主席“请各监管部门将这两个月的固贷流贷大合同按法人监管责任收集副本,检查‘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落实情况,检查还本条款的科学性。有问题的,必纠。情况严重的,停止相应领域新业务。并对首席风险官和条线主管追究不审慎经营的责任。”的批示精神,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一步规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有效防范中长期贷款风险,结合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特点,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局应贯彻落实刘主席批示精神,并按照103号文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方式、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完善中长期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健全中长期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二、 各局应督促辖内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截至2010年12月底的中长期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按照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业务调查表(见附件)要求于2011年1月20日前按属地进行上报。属地局应根据上报情况对辖内机构中长期贷款进行抽查,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抽查结果以报告形式上报非银部。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对截至2010年12月底的中长期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业务调查表(见附件)要求于2011年1月20日前向非银部上报自查结果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业务调查表(见附件)。


    三、 本文所指中长期贷款业务为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发放的单笔固贷、流贷业务,按单笔合同进行统计、分析、检查:信托公司1年期以上,合同金额1亿以上(含1亿);财务公司3年期以上,合同金额1亿以上(含1亿);金融租赁公司3年期以上,合同金额1亿以上(含1亿)。各局所上报报告应包括描述抽样调查结果和对固贷、流贷业务抽查情况、调整规范情况的书面报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业务调查表(见附件)以及所抽查业务的合同副本。抽查需覆盖样本50%。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照附件2要求,就3年以上合同金额最大的单笔融资租赁业务填写六张调查表,撰写文字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属地银监局,上报要求同本《通知》第二条。属地局根据抽查情况上报银监会的分析报告,应对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计划。


    请各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