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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北京信托-锦程资本2014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5-03-20 来源: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浏览量:

一、产品概要

1.名称:北京信托.锦程资本20140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4.规模:人民币130000万元,信托计划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分期募集。募集满3000万元,信托计划即可宣告成立。

5.运用: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收购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氏控股")以其名下"装饰城一期"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出资而设立的子公司"台州黄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100%股权("标的股权"),其余120000万元用于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有权将闲置/剩余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6.期限:2+2年,信托成立后满18个月之日,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自信托成立日起第二个信托年度设立一个开放期。

7.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计划成立后,每6个月分配一次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核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分配日为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8.推介期:首次募集期为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9.认购/申购资金自达到募集账户的第二日起计算信托收益。

10.成立条件:募集满3000万元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11.预期收益(首2个信托年度):

受益人的预期最高年收益率如下表(为避免歧义,下述列表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最低/最高收益的任何承诺):

A类,100万元≤投资金额<300万元,10.3%;

B类,300万元≤投资金额<500万元,10.8%;

C类,500万元≤投资金额<1000万元,11.3%;

D类,1000万元≤投资金额,11.8%。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择机定向发行Dn类信托单位,Dn类信托单位的期限、规模、收益率及认购/申购投资人的个数限制由受托人另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二个信托年度的第八个月初与黄氏控股协商确定随后两个信托年度的信托财产运用收益率,并将于该第八个月的第十个工作日公告随后两个信托年度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具体以受托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认购资金金额不累积计算。

12.扩募条款:信托计划期限内,本信托计划可以进行一次或多次扩募,合格投资者可于扩募期内申购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期限内是否扩募、每次扩募期的起止日期、拟募集的资金规模、拟扩募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年化收益率、扩募成功的条件等均由受托人决定。受托人于每个扩募期开始前向投资者披露与该次扩募有关的前述信息。

13.集中转让期:信托成立日起第二个信托年度的第九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至该信托年度的第十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止的期间设立集中转让期。

二、交易结构

1.交易结构:北京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收购黄氏控股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标的股权"),并于股权转让完毕后将剩余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增资以增加注册资本。

2.担保措施:

(1)差额补足保证: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氏新天地")与受托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黄氏新天地为1)每个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未能收到约定金额收益的部分;2)黄氏控股行使股权回购选择权时,黄氏控股未按期、足额向受托人支付标的股权回购价款的部分;以及3)受托人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2)房产、土地抵押:项目公司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约定在装饰城一期资产无任何抵押的情况下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且项目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受托人名下之后,以其名下标的装饰城一期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黄氏新天地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抵押担保;黄氏控股、浙江路桥摩托车交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装饰城二期的土地使用权为黄氏新天地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率不超过50%。

(3)个人保证:黄氏控股实际控制人黄明桦等为新天地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担保:黄氏控股下属子公司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家乐购副食品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家乐购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女人世界经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丽人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台州市天茂装饰有限公司及黄氏新天地下属子公司浙江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为黄氏新天地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