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信托这十年沙龙第一期
蔡概还:信托是中国金融赶超西方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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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1]    来源:和讯网    浏览量:

《信托法》执笔起草人、信托金融专家蔡概还
《信托法》执笔起草人、信托金融专家蔡概还

 

  和讯信托消息 2011年7月5日,由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同和讯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网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我看信托这十年”第一期在中国信托业协会举行。《信托法》执笔起草人、信托金融专家蔡概还认为未来信托发展空间非常广阔,信托或将成为中国金融体系超越西方的突破口。

 

  以下为《信托法》执笔起草人、信托金融专家蔡概还发言实录:

  中国信托业协会、和讯网今天为中国信托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我想借此机会谈谈过去信托方面的一些经历。过去十年我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信托立法,到信托监管,再及信托实践。

 

  信托立法

  从1994年开始,我跟随王连洲主任工作了十年,其中参与起草了两部重要法律:《信托法》和《基金法》。

 

  信托立法花了我八年心血,一波三折,非常艰辛。这八年立法的过程,因为工作忙碌的缘故,没有系统的整理。留下了很多资料,我至今珍藏着。最近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给了我一个任务,希望能把立法这八年的情况写成一本书,这也是我自己的一个心愿,王连洲主任为此也给我提供了一些资料,但愿能如期付梓。

 

  《信托法》2001年出台以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在纪念《信托法》颁布五周年之际,我撰文指出:《信托法》在中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大部分金融创新都应用到了信托制度,如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基金、信贷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益(慈善)信托等。

 

  2003年起草完《基金法》以后,我的人生面临着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我选择了沿着信托这条路继续走下去。借起草《信托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法规)之机,籍由时任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的引荐,我从信托立法投入到了信托监管。刚才王连洲主任问“信托机构管理办法”为什么出不来,我想借此机会解释一下,主要是因为信托机构的范围太宽泛,它所指向的对象很多但不确定。在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大形势下,每一部法律通常只能针对一类机构,对象不确定,法律缺乏针对性,出台以后可操作性不强,也就没什么实际意义。这可能是该法规未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托监管

  接触信托公司的监管,我非常着急。当时信托公司的经营非常艰苦,对信托该做什么、路该怎么走,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吵嚷中却没有任何定论,大家在抱怨中前行,路似乎越走越窄,而离真正的信托也似乎越来越远。

 

  其实,信托公司的定位并不难找。信托业务按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进一步分析,信托公司的定位无非存在以下三种可能:一是公募,二是私募,三是兼顾公募和私募。从国际上看,公募业务主要有三种: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二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三是基础设施信托基金。当时,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不属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范畴,2004年底监管部门也曾准备试点房地产信托基金,选择几家信托公司改制成为专业性的公募信托基金管理公司,后因房地产宏观调控而搁浅。信托公司难以开展公募业务的原因,除了公募业务需要每天能够计算净值而类型少外,主要是缺乏产品公开流通交易场所。但未来必然会有所创新,如船舶信托投资基金等。

 

  公募业务做不了,信托公司的路就只剩下一条:即私募业务。信托法出台后,信托公司也一直主要开展私募性质的资金信托业务,但这一业务的经营规则并不完善,信托公司在经营中东冲西撞,把这些规则弄得七零八碎。为此,监管部门只能打补丁的方式,编织全面规范私募信托业务的网,导致的结果是,以管公募业务的要求去对待私募业务,这是当时的一大错误。同时,信托公司总觉得私募业务规模受限,天天呼吁监管部门放开投资者份数(200份)限制,想在私募规则下开展公募的信托业务,这又是当时的另一大错误。

 

  2006年底至2007年初,当时在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和副主任李建华的指导下,我有幸负责修改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就是依据国际通行做法,让信托公司按私募规则开展私募业务,不以私募规则开展公募业务,也决不以公募规则监管私募业务。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主要是要求信托公司做“真信托”,其私募业务建立在合格投资者的基础之上,买者自负,监管较公募业务宽松,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无限创新。从这几年的实践看,新办法的效果还不错,没有辜负大家对我的信任和期望。

 

  另外,需要提一下的是,信托公司做私募业务,一种是通道业务,另一种是主动管理业务。至于哪种好,我的想法可能和大家不太一样。监管部门倡导主动管理业务,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从境外看,境外信托机构做的主要是通道类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受)托(保)管业务,可以说,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做的是最正宗的通道类信托业务。 因此,我认为通道类信托业务和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在将来应同样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信托实践

  通过这几年“下海”,我亲身感受到信托制度非常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说过,信托制度是最灵活、最有效的一种金融工具,信托公司代表的是金融领域的先进生产力。我预测,信托还有非常多的发展空间,未来发展模式不可限量,这是信托业务的魅力所在。通过信托这种金融工具可以让资金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管理,能够让我们每一个人的收入和支出更加清晰、明确和规范,能够使我们国家更加健康和谐地发展。

 

  最后,我认为,如果中国未来金融超越西方,信托可能是一个最好的突破口。我国信托公司当前所做的业务,都是根据客户要求灵活设计,贴近实际,应市场需求而生,也最具有生命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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