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信托这十年沙龙第二期
闵路浩:信托相关法律缺失导致监管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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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来源:和讯网    浏览量:

  和讯信托消息 2011年7月15日,由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同和讯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网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我看信托这十年”第二期在中国信托业协会举行。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闵路浩在主题发言中表示,当前国内对信托业的严格监管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他同时指出,创新需要法律有容错机制,但国内法律弹性较小,增加了信托行业创新的难度。因此,在创新业务上信托公司更须合法守规。

 

  以下是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闵路浩发言实录:

  信托行业最早是一个融资平台,现在还不能摆脱这一功能,信贷仍是很主要的一项金融业务。但在信托业发展历程当中有两个时点我觉得比较重要,一是十年前《信托法》的颁布,它第一次从法律上告诉大家什么是信托,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关系是怎样的,但是诞生于衡平法系的信托制度引入到中国这么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来,它是否有点水土不服呢?这需要我们思考。

 

  英国《信托法》的诞生本身就是一个抗争的历史,到了近代它才演变成了相当吸引人的一项金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成为财富管理的法律架构,这种法律架构能不能顺利引进到中国来,对中国当前法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具体点说,与《合同法》的代理关系如何区分?对《公司法》能起到什么样的补充作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有什么其它法律做不到的,而信托能提供的服务?这些是我们真正应该思考的。不仅是监管部门思考,也是业内人士要思考的。

 

  法律缺失导致监管严格

  《信托法》是个非常好的创新,我们国家的信托公司在这方面带了一个好头。信托公司在不断创新,创新之后再把地盘让给别人,我们再创新。信托业最好的创新是在美国市场,美国把《信托法》运用到证券市场上获得了非常大的成功,美国的养老金、共同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等都是运用《信托法》取得的很好的结果。在中国应该怎么做好信托创新?怎么顺应中国市场和整个经济环境的发展?我们应该往何处去?

 

  美国有一类机构叫国民信托银行,除了不能贷款,跟中国的信托公司几乎是一模一样的,监管框架大同小异,最低资本金的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管评级,跟他们比,中国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严厉得多。

 

  以流动性要求为例,对一些敏感的业务,比如说房地产业务、银信合作、政府融资平台等等,银监会非银部下发了很多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防范流动性风险。

 

  监管评级的指标体系我们也对照了一下,我们的指标体系要庞大得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超过了对美国对国民信托银行的监管。

 

  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美国市场有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不是靠单个法规,中国的法律体系好像对一类机构就指望一个法律去解决所有的问题。在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落到监管机构身上责任要轻得多。我们的监管要求比别人多得多,是因为很多东西法律层面是缺失的。

 

  信托公司难有“自留地”

  对于创新,相对于中国任何一类金融行业来说,银监会对信托行业金融创新的开明程度应该是名列前茅的,可以比较一下其它行业,信托行业没有创新早就活不到今天。我们对创新的态度很明确,刘明康主席有一句话,三个原则:“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是他对金融创新的态度。当然最大的前提是合法守规,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们尽可能让信托公司去试、去做。教育、海外置业、投资移民等都是信托公司的机会。

 

  的确有很多制约因素限制了信托公司做所谓的“自留地”的业务,信托行业现在没有,相信未来也不大可能有,因为《信托法》的框架谁都可以用,其它理财机构都可以来做。另一个角度看,理财市场的确很大,只有一类机构做不了,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去做才有可能把这个市场做好。

 

  创新需要容错机制

  二十年前去美国考察共同基金,留下一个深刻的印象:美国金融市场为什么发展这么快?它有一种容错机制,允许试错。在中国信托公司要做改革创新,没有这种机制是很难的。美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这么发达,创新走在世界前列,因为它有这种机制,法律是有弹性的。但在我们国家法律相对是很严苛的,加上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托公司出了问题,还会拖累整个行业。所以,信托行业的创新比其它行业的创新更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要合法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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