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信托这十年沙龙第二期
李宪明:信托业应主动参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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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来源:和讯网    浏览量:

  和讯信托消息 2011年7月15日,由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同和讯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网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我看信托这十年”第二期在中国信托业协会举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在主题发言中指出,虽然信托行业的制度建设仍然缺失,但规范程度在不断提高。他建议信托业应该加大《信托法》宣传力度,并且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的制度建设。

 

  以下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发言实录:

  首先非常感谢信托业界给我提供的就业机会。我做律师业务已经有十年了,一直围绕信托行业在做,中间也犹豫过想转其他行业,因为做信托业务确实有点难。在做业务的过程中,我感觉有两个难题,一是信托法律难题;二是市场难题。从法律角度讲,我认为信托是一部法律治天下,与金融业,基金业、证券业相比,信托业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基金法》和《证券法》与其他法律制度间冲突并不明显,其投资领域相对比较狭窄,而且在法律之外已经有很多配套的依据;但信托财产的运用领域非常广泛,却只有一部法律。

 

  虽然面临很多难题,但信托业仍然是走到了今天,市场也越来越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品创新性非常强。每一个时期信托公司都会有一些新的产品出来,而这些产品既是金融产品设计方面的创新,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比如2002年出现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它奠定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基础,包括法律层面、交易结构、业务管理等方面。信托受益权分层创新性非常强。除此外还有阳光私募、股权投资等,运用别人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非上市股权投资。在法律上它是一个创新,在交易结构设计上是一种创新,管理上更是一种创新。

 

  2、行业自律性非常强:监管的一个难题最主要的是把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分开,但目前信托法律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信托中有各种各样的财产,对配套制的依赖程度高。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如何开展业务,包括信托股权投资、房产投资信托,这种既有房产又有股权,涵盖法律和税的问题,在没有信托登记制度时,这是个很大的难题。

 

  《信托法》作为基本的民事法律给信托业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是允许你做什么,这就为创新提供了空间。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使信托公司的业务逐步回归主业。但是,信托的灵活性、创新性使得外部监管也难以跟上其发展的步伐,对信托公司的自律发展提出了挑战。好在这么多年,信托公司更多的依据产品合同的设计来自律发展,信托行业自律性非常强,而且自己也制定一些内部管理规定来约束自身,填补了法律和监管空白。

 

  3、整个信托业发展势头非常好。虽然可能短期内会碰到寻找发展方向、寻找主业的难题,但从这十年来看,信托业在不断发展、队伍在不断扩大、制度不断健全,盈利能力、业务规模、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我对这个行业信心越来越足,因为人们对财富管理需求是一种刚性需求,信托业不做的话,银行和证券公司也会做,刚性需求的市场前景很好。希望信托业今后十年、二十年能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目前制度建设仍然缺失,信托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制度建设:

  第一,整个社会对信托的了解确实比较初级,跟财富管理的需求很不匹配。投资人知道信托投资机构,但不知道信托是做什么的,可能购买产品会把收益率跟银行理财、其他理财进行比较。另外司法机关对信托法也缺乏了解,这几年我在协会参与信托业的维权工作,与各地法院接触比较多,感觉在司法系统迫切需要深入普及《信托法》。

 

  这十年,协会的宣传力度很大,但力量毕竟有限。我建议信托业自身应该宣传一下《信托法》,这是投资者教育,也是对行业发展奠定一个舆论基础。例如,可以考虑在各省市的晚报、晨报等人们经常翻阅的报刊杂志上专门开辟一个小板块介绍信托知识,就日常老百姓所关心的喜闻乐见的信托活动进行宣传、普及。

 

  第二,信托业内可以深入思考制度建设,提供思路。私人财富管理是信托业发展的方向,但信托业这些年做的都是投资业务、融资业务,作为信托本业的财富管理业务没有做,主要原因是制度缺失。这两年协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信托制度发展。但业内还是要努力,要在制度建设上做一些深入的研究,现在监管部门从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制度建设都有一些想法,也认识到了必要性,但如何做,且避免与现有体系冲突方面还没有具体思路,如果业内拿出具体的方案,就可以推进制度建设的进程。

 

  如果我们行业能多给协会一些支持,做一些深入研究,我想会为信托业未来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也能解决根本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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