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信托这十年沙龙第三期
高燕竹:未来信托司法实践需要解决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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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2]    来源:和讯网    浏览量:

最高法院民二庭助审员高燕竹
最高法院民二庭助审员高燕竹

  和讯信托消息 2011年8月5日,由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和和讯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网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清华夜话——信托司法实践专题”在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最高法院民二庭助审员高燕竹在发言中表示,未来信托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发言实录:

  高燕竹:在这里,我也说一下未来信托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很多合同没有采用信托的形式,而其内容却是信托合同内容。有些信托合同采用了信托的形式,但实施过程中却脱离了信托的特征和本质。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认定?需要解决。

 

  第二,信托案件的主体问题。《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财产是委托而非所有权转让,在有些纠纷中比如涉及到第三人的侵权纠纷,首先主体问题会出现争议,比如谁有权提出诉讼,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当事人往往认识不一。

 

  第三,信托目的合法性问题。刚才施天涛院长讲到,信托制度源自衡平法,产生之初,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规避封建土地制度和宗教制度而产生的。那现在有些信托形式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何来把握这个尺度?值得研究。

 

  第四,审慎义务责任标准问题。审慎义务以什么标准来把握?作为委托人,他本身是不专业的;而作为专家的受托人是否有违规行为,如何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五,受益权的性质问题,是债权还是物权?由于菜场上可能并存很多权利,受益权排在什么位置?如何来转让?转让的条件?如果没有转让平台和基本机制做保障,整个信托制度的活力可能就要大打折扣。

 

  详谈其中两块:

  一、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信托法》中规定的很明确,五种无效情形和兜底条款,包括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受益人不能确定以及专以诉讼为目的的等等情形。

 

  信托的目的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讲什么都有,甚至为了避免被将来的女婿把财产卷走这个目的都有。目的可以多种多样,有一条原则或者规定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信托制度是一种推动商业发展的力量,是适应商业社会需要产生的制度。作为商法的信托法要体现促进交易、尊重交易的理念。

 

  二、审慎义务问题,信托法规定了“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后两者可能更难判断一点。

 

  信托公司是不是只要尽责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市场风险呢?那如何判断是否尽责了呢?这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来判断,很难说有一个整体划一的标准。

 

  刚才有嘉宾提到“能否建立行业的标准”,我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可能对信托行业的发展会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因为信托产品多种多样,没有一刀切的标准,不同种类的产品、领域需要建立各自的行业标准。

 

  我觉得如果能解决以上这些基本问题,有了制度保障后,信托行业才能更好地焕发它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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