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
吴晓灵:信托是财富管理的主要产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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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量:

  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12月13日在昆明隆重开幕,东方财富网全程直播该峰会,以下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致辞实录。

 

  吴晓灵: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来参加信托行业的这个峰会。我想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框架之下,如果说出现“经济冷了,但是信托火了”这样的局面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特定所决定,也就是说未来金融业发展最大的是财富管理,而信托是财富管理的主要产品形式。所以我今天借2012年中国信托业峰会讲一讲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与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

 

  我认为财富管理大约可以分成三个方面,第一,企业的资产管理。第二,居民的个人理财。第三,财富管理的咨询。企业的资产管理,我们未来可能发展的量是非常之大的,因为仅工业、建筑业批发资产就达到了98个亿,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全部企业资产的统计,我就只能够报到这个程度。在整个的这些财富管理当中,货币资产管理是财富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截至2012年9月底,单位存款余额就是43万亿,个人存款余额达到了40万亿,货币资产的状况就是83万亿。我们2012年可投资产在1亿元或以上的高净值人士2015年将接近200万人,超高净值人士将达13万人,从此看到我们的资产是非常可观的。现在我们的市场上确实有多种形式的资产管理,如果证券公司管理的,有基金公司管理的,还有保险公司管理的。

 

  关于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我们信托制度依靠的是《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是委托代理的话,要适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为现在有一个公司的外壳和合伙企业的外壳,很多人不理解这个事情,因而在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公司制的基金和合伙的基金是用《合伙企业法》。

 

  在私募资产管理市场上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首先,我们的集合理财计划法律形式是非常不同的,现在集合理财实际上是一种私募理财,但是在我刚才谈到的社会上认为我们的集合理财计划有的是把它当做一个委托代理,有的认为是信托制的,有的把它当做一个公司看待。其次,集合管理计划的投资者资格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最低的有5万、10万,信托合格投资者的其中一个条件是100万,保险根本就没有,保险是按照保费的份额,基本上没有进入门槛,因而,投资者的资格限制是不同的。最后,管理者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不同,大家都知道五类机构现在对监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们的监管者并没有明确我们的产品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是最关键的。

 

  我们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呢?会不会引起财富管理市场混乱?我2004年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不断在社会上发表言论,说我们国家的理财机构要做同一个理财产品,但是法律关系不同、监管标准不同,因而到了2008年我成为了人大代表以后就把这个作为主要的任务来做。

 

  刚才所谈到的那些社会上想买理财产品的心态和现在暴露出来的众多的理财产品所存在的风险,我认为问题是定义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不清。很多人买理财产品买的是信誉。银行的产品是一个资金信托,如果银行的理财产品承诺保本,那就是一个结构化的存款,银行的理财产品必须要进入表内,而且我在人民银行也一再建议,银行保管的理财产品要纳入存款,如果这个产品不保本,风险和收益是属于投资者的,那么它就是一个信托产品,为什么这么说?很多人就说,我的银行理财沉淀是委托代理,我说这是错误的,就是说信托最本质的特征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在进行投资,我们说不保本的,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银行在投资,所有的投资者买理财产品的名义不会以张三李四去投资,投资产品风险要由投资人去承担,而且我们银监会一再规定,不允许有不支持的信托方式。

 

  银行的短期资金不断地滚动、发行,然后有一个资产,因为资产池的产品期限比较长,长短搭配,但是以长期为主,短期资金回报中间有一个差额,中间的差额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利润。要是就信托关系来说,银行只能够收取手续费,但是银行保证了客户最低预期收入之后就把这个差额留下来了。我也理解银行的苦衷,因为它无法对应长资金和短资产一一配比,这就是银监会一再下文要求严格管理理财产品的原因。信托应该掌握这个原则,而且老百姓把资产给了你,你就要知道这个产品怎么投。这就是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性质,既然这样就无法明确法律责任。即使是委托代理,信托法律责任完全是投资者来自担风险,但是也因为没有明确这一点,客户在银行的柜台上买了理财产品之后,就要求银行到期兑付。保险产品的投连险等都是在银行柜台上代销,老百姓认为这个时候买的是信誉。由于你没有给客户明示,这个风险要客户承担。大家看到的都是预期的收益,而风险就提示不够,因而到最后老百姓找银行要求兑付时就有问题,我觉得银行的责任在于你没有明示这个产品的风险承担到底是谁?而且我刚才说这种短资金池和长资金池的不合理分配也是银行的原因。

 

  我们认为银行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只有跌破面值才能起来,如果我们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都是以保本、不亏本的心态买的话就没有成熟的理财产品市场和成熟的信托产品。我现在认为证券和基金的日子不好过,是因为他们已经在走向成熟。就是投资者承担着风险,股票跌到什么程度,老百姓也知道我买的什么,我自己承担后果。基金现在跌破面值,尽管老百姓非常不满意,但是他们也知道,风险是应该他们自己来承担的。我们国家现在证券和基金的情况在于我们本身有制度性的缺陷。如果我们的资本市场能够健康、正常发展,基金不至于跌破面值。小额投资人是否适合买股票?小额投资人不适合买股票也不适合买信托的产品,我们的信托产品必须由有钱的人来买。这就是我想讲的法律关系不清,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现在五类机构都在做,整个风险监控都在做,这样我们就需要完善制度统一监管。

 

  对于统一监管,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三个方向入手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委托代理、信托制度上,我们认为这个在资产管理上就是信托的关系。我们认为我们国家的《信托法》应该对经营行为再进行规定,因为我们可以在修正新《信托法》的时候,对私募基金专门立一章,以这样的修法方式,专门增加一章,把最主要的经营行为描述清楚。而我们的信托关系中,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最主要的就是资金信托,我们已经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财富信托、公益信托没有明确,所以在这个里面可以略写资金信托和公益信托作规范。

 

  除了信托管理以外,还有财务顾问。因为现在财务机构涉及的面太多,我们还是要在目前证监会所管的范围之内狭义地把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作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我认为并没有涵盖所有的投资顾问,应该是所规定的事情,所以我们可以在《信托法》加一章或者在条款中加这个内容,把这些明确出来。

 

  关于《信托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和有关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与法规完善工作,现在正在进行。关于《信托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人大财经委给了一个函,希望由人大法工委来进行,但是法工委任务太多,就由信托业协会来做这个基础的工作,我们也会要求法工委来参与,用社会的力量来对《信托法》进行评估,评估后再看怎么完善它,我们现在要建立法制国家,这是一个立法的非常重要的环节。


  信托立法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就是信托登记与信托税收。《信托法》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包括关于设立信托时,信托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规定,关于信托人的审慎义务。上面是一些我们应该在《信托法》原来的条款当中注意修订的东西,我刚才讲到的要把我们的信托经营在这个当中也专门规定,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此外,《信托法》立法评估的过程中,大家很可能还会提出更多的问题来,也可以充实到《信托法》的修改当中去。

 

  下面我讲一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我认为这是我们财富管理当中的最主要的一块。

 

  投资基金是投资资产货币管理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为持有人投资管理,持有人承担风险,享受收益。我认为我们看任何一个问题不能看它的表象,不能看它的名称,要看行为的实质。资金信托的名字我们可以把它叫作一个投资基金。1999年投资基金法制定时,当时在法律上并没有深刻的认识,而且大家对投资基金的很多认识问题不统一,在九届人大即将结束的时候,立法小组决定在“基金”前加“证券”两个字,就仅限于证券会的都是基金,于是通过了这个法。应该说这个法的通过对我们的私募基金也起到了推进作用。我认为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信托基金的典型标准方式,加上证券两个字并不改变这个实质。我们国家为什么把“证券”两个字加上去以后投资的范围就窄小了,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把定义定得太小了,我们调整的定向是债券、股票,国务院认可的,因为我们国家只认为股票和债券是证券,其他的就不是证券,于是现在集资万象重生,各地的交易所名目繁多,其实大家干的都是一件事情。

 

  证券的定义是什么?我希望未来经过大家的共同研讨能够接受我们这个定义,证券就是一个人获得权益凭证,如此而已。不管你这个凭证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只要能证明你对某个物有权益,这就是你有权益的证明。但是人们就担心,证券作了这么广义的解释,会不会就形成了证监会的权利太扩大,监管权是法律所授,同样都是证券,可以有不同的监管当局,这些可以按照不同属性来划分监管权限,而不应该因为管理权限而否定一个客观事物的本质,我认为这是中国金融压抑非常重要的理论原因,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很多资产都难以流动起来,那怎么办呢?就要把“猫”叫成“咪”,这样就产生了各地不规范的交易中心。

 

  这一标志的特征不是委托人,而是与投资人的法律关系。资金的多、少、面对筹集资金的人多或者少,这是非常重要的标志特征,我们立法的时候你不要管我这个基金投向什么地方,因为大家为什么不愿意用投资基金立法呢?因为投资基金复杂,包括红酒、古玩等等,有这么多这么复杂,就觉得没法立法。实际上我们想一想,金融是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把没有能力投资的人集合在一起,然后你帮他投资然后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个时候作为监管当局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关注这个金融机构管的是大多数人的钱还是少数人的钱,有道德风险,所以需要公共权利的介入。但是对少数人,对有钱的人就可以担当风险,因为这个时候他们的风险不要用公权力来看。对公募我们要严格监管,而且要看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就是保护小投资人的利益。所以必须是有一定资金基础的人,要是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我们现在关心的是退休的人,没钱的人想通过投资来赚钱,这个是不不行的,如果是没有准备赔掉的心就不要进来。因而立法的时候,我们不在乎你投向什么,而在乎你是公募还是私募。如果是私募合同约定投向什么方向,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说我善于在什么方面投资,我帮你在什么方面投资,你同意就可以帮你做。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的本意是更多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无论你是哪一个机构,如果理财产品本质是公募基金,超过了200份,机构可以由银监会来管,但是管的标准应该遵从同样的标准。私募基金现在也有众多的机构在做,我们管理私募基金的人也应该遵守同样的准则。给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更好地为社会管理财富。给基金以类财团法人的地位。

 

  其实按照这次我们修法以后,只要真正落实这部法,所有的信托产品不是纳税主体。修法的焦点是投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即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投资行为是否纳入本法调整。因为投资基金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工具,应该由金融机构来监管,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由于监管权利和政府权利的争议,使得本法难以实现我刚才所说的立法的思想。

 

  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亮点,一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比如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制度和豁免规定;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累计不超过200人,这样基本上规定的就是自然人,就可以拓宽私募基金的范围,跟信托管理就衔接在一起的。我认为私募主要是以合同来管理私募的行为,以委托人、管理人的合同为行为准则,我们在法律当中规定了你合同的要件有什么,某些方面必须有规定和约束。至于怎么规定和约束是投资人、委托人、受托人的关系。而且私募以自律管理为基础,监管当局只关注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大额基金管理人。最重要的一点不得公开宣传推荐,我觉得现在大部分的做私募的都在违背这个原则,我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一点,为什么不让公开推荐,就是要让投资人和管理人一定要有密切的接触,要对管理人有尽职调查和了解。我们现在委托人并不了解你的管理人是个什么状况,就盲目地投信任票,就把钱给了人家,这也是不行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老提信托业要刚性兑付,我不知道是真有此说法还是市场的,我认为刚性兑付是发展不起来的,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这个风险的。你让他要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你,而不是你找到他,但是这种你找到他的这种方式一定要是亲力亲为,而不是通过广告的方式。

 

  二是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公募基金持有人大会出席人数从50%转入1/3,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当然也有可能在这个人数上有一些调整,有的人认为在这次大会上持有人的人数比例太少了,但是在人大常委会上,有些人提要不要考虑这个。公募基金基本就是一个信托企业,我们修法的人是认了这个账了,而公司型的基金只是一个外壳,所以我们在《基金法》修法的时候,认为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有的人不太理解,后来我们给他解释用这个法律外壳,既然是这样,我们说那你们描述实质,所以我们到一审稿的时候就给他们解释。然后在二审稿的时候我们就说,把公募作为一个合同,也就是可以出一个董事会,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以后很可能会发起设立共同基金,就是公募基金,就是组成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聘请一些董事,更好地为私募基金的利益和公私型基金奠定更好的基础。另外,公募基金可以对基金承担连带的基金持有人,也就是有限合伙型的基金。通过这样的规定,它是一个产品不是一个机构,可以避免基金层面的纳税问题。

 

  怎么样实现这一点呢?要想实现这一点,就要跟监管部门报备,可以不到工商部门做税务登记。但是你很难作为基金的股东,你这个信托计划本身不能够成为股东投资的股东主体,但是如果建立了这个制度,比如说我们就可以是中信信托南方一号,这个时候你投资公募到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时候,因为中信信托来代为持股,以后产生的都应当由中信信托来报备,第一保证不重复纳税,第二保证税收不流失。我想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愿意做一个合法纳税好公民,这样才吃得下睡得稳。

 

  行业自律组织要有监管部门准备的系统。其次,其实证监会是很开通的,不要求全国成立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也不要求某一个地方成立唯一的行业组织,但是有一个硬性的条件就是行业自律组织必须组织起来建立一套信息系统,能把所有交易的行为进行登记。税收状况能够和监管当局联管,能够让监管当局看到。如果要有这样自立完备的系统,我想在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建这样的系统可能都不是经济的。

 

  接下来我想讲下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对信托业的影响。

 

  一是本次修法没有改变现有的监管格局。对非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人规范的具体办法,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规则应该是统一的,监管主体可以是不一样的。为什么?只要有人对这个监管体系负责就行,当然最理想的是实行整体监管。

 

  二是法律生效后也为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募基金提供了可能。把过去的信托公司深深按在了私募基金的范围之内,因而未来其实要解放信托公司,第九十九条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公募基金的管理人有一个股东3亿元要求,本来想在修法的时候把资金降低一点,但是因为是一个人力资源的行业,你的成本基本上是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违规补偿,如果你违规了就要进行补偿。人力资本最重要,但是鉴于很多人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但九十九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达到条件可以申请公募基金,但是管公募和私募完全是两套不同的技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大家知道股东的资格没有要求这么多,而且自然人也可以。

 

  三是本次法律及金融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大财富的管理局面,信托业正面临更多的挑战。私募基金能否作为一个产品,而不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身份进行各项经济活动,还取决于行业自律发展的程度。刚才我讲,你的登记如果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你也不可能像现在法律规定的一样,你可能还要借道一些渠道。除了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的资金信托之外,你就得不到信托资金的地位,但是你与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进行方式管理的也要进行调整,也就是大财富的金融机构也要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管理那些非常小的基金。

 

  四是资金信托要严格按照《资金法》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池的信托产品和资金池的理财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蕴藏风险,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利益。

 

  五是信托业要善于寻找自己的特点,在财富管理市场上进行差异定位。中国的财富已经到了代际交替的时候了,怎样进行财富交替?我们知道有很多私人企业家,包括工薪阶层也有财产继承的问题,有多少人为了争夺一点财产连父母都不去出殡,而去纠缠一些财产。我们为人民服务应该是为所有的人、所有有财富的公民做好财产管理,我想这应该是信托业的长处。

 

  这是我讲的所有内容,讲的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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