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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托指引

2025-07-08 浏览量:

(2025年6月11日,经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积极引导信托公司发展绿色信托,助力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信托,指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等经济、社会活动,通过绿色资产服务信托、绿色资产管理信托、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信托公司。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托发展,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五条 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对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充分结合自身定位和优势,优化绿色信托发展战略,强化绿色信托研究与实践,建立健全绿色信托业务体系,丰富绿色信托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绿色信托管理能力。

第七条 信托公司在提供绿色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促进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和绿色技术推广应用。

(二)严格控制服务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低水平的领域、对象和项目,但支持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除外。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应遵循国家相关部门关于绿色发展的指引、标准及指导文件。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绿色信托业务的贯彻落实和宣传推广,提高服务绿色产业的受托履职能力,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强化绿色信托消费者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能力建设

第十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承担绿色信托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负责制定绿色信托发展战略,监督、评估本公司绿色信托战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托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绿色信托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鼓励信托公司根据自身条件配备绿色信托专业人员或成立专业部门,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统筹推动和组织保障。信托公司应给予绿色信托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将绿色信托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以信托文化为核心,融入可持续绿色经营和绿色发展理念,指导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结合公司绿色信托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绿色信托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了解并掌握绿色产业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知识和技能,明确绿色信托的重点支持方向和关键领域。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和优势,创新绿色信托产品和服务模式,研发迭代智能化、数字化科技系统,建立有利于绿色信托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提升绿色信托服务质效。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绿色信托消费者教育和品牌宣传,加深公众对绿色信托的理解和认识,传递信托价值,弘扬信托文化,展示信托公司促进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与担当,提升信托公司品牌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第四章  业务实施和流程管理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时,应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环境和社会效益,严格履行受托责任,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立足信托本源,积极开展绿色资产服务信托、绿色资产管理信托、绿色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丰富绿色信托产品和服务。

(一)绿色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应根据不同信托业务品种的特点,综合考量信托目的、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财产或信托委托人是否符合绿色信托认定标准,开展绿色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绿色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绿色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和绿色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等。

(二)绿色资产管理信托。信托公司应根据不同信托业务品种的特点,重点考量信托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绿色信托认定标准,通过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供应链金融等方式开展绿色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三)绿色公益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应根据不同信托业务品种的特点,重点考量信托目的是否符合绿色信托认定标准,应包含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或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绿色信托管理,严格绿色信托的认定,规范绿色信托信息披露,提升数据报送准确性,合理评估绿色信托效益。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绿色信托风险识别、评估与管理,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强化项目全周期管理流程:

(一)项目设立期管理。加强尽职调查、合规审查和审批管理,根据信托产品和受托服务的领域和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制定合规文件清单和风险审查清单,确立合理的项目审批制度和流程。

(二)项目存续期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防范,定期关注信托产品和受托服务是否偏离绿色信托定义和原则。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密切关注舆情监控及动态分析。针对资产管理信托,应将资金投向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托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终止期管理。加强信托产品和受托服务的报告管理,开展绿色信托项目绿色效益后评价,合理评估绿色信托业务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出具处理受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可自行或委托合格、独立的第三方,探索搭建针对绿色信托产品和受托服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评价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信托管理水平,研究建立绿色信托数字化管理体系。

第五章  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将绿色信托业务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托内部审计,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绿色信托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结合绿色资产服务信托、绿色资产管理信托、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的业务特征,健全绿色信托内控合规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数字风控建设,提升绿色信托风险防控质效。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信托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绿色信托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每年披露上一年度绿色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色信托战略、绿色信托业务数量、业务类型、应用领域、业务规模及其占比等内容,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披露方式包括公司年报、专项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等。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开展绿色信托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向协会报送绿色信托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规划。协会根据本指引对信托公司绿色信托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信托公司绿色信托数据收集和优秀案例征集,宣传绿色信托优秀成果,展示行业正面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正文及相关附件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绿色信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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