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关于知名企业家家族遗产分配的话题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该企业家生前曾计划为子女设立信托基金,以保障财富传承,却因后续财产处置方式引发家庭成员分歧。我们无意评判事件本身的是非,不过从这一话题中,“信托基金”这一对多数普通民众而言略显陌生的概念进入大众视野。本期,我们特别邀请全国政协委员与业内专家,共同解读信托基金的功能、设立要点及适用场景。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鲁晓明首先对信托基金的核心定义作出解释:信托基金是委托人将合法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的法律安排。简言之,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转移财产,受托人则按规则为受益人打理资产,整个过程中形成“委托人(设立者)、受托人(管理者)、受益人(利益享有者)”三方明确的法律关系。
而信托制度最核心的优势,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功能。鲁晓明强调,信托财产一旦设立,便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个人财产相分离,能有效规避因个人债务纠纷、婚姻状况变化、继承矛盾等可能导致的财产分割风险。
“对有财富传承需求的人来说,信托基金能实现财产的‘定向分配’。”鲁晓明举例,若一位家长希望为子女留存资产,又担心子女因缺乏理财经验挥霍,便可设立信托基金:通过专业机构管理资产并实现增值,同时约定每年向子女发放固定金额,既保障子女生活,又避免资产浪费。
谈及信托的分类,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赵廉慧从不同维度进行梳理:
按设立目的分:可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其中,商事信托以投资理财为主要目的,是大众较熟悉的类型;民事信托聚焦家庭财产管理与传承,比如家族信托可用于资产隔离、子女教育规划;公益慈善信托则服务于扶贫、教科文卫体等公益事业。
按设立方式分:包括合同信托与遗嘱信托——前者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设立,后者则依据委托人的遗嘱成立。
特殊类型:离岸信托是在境外设立的信托,主要借助当地税收政策与法律环境,实现资产保护、税务规划等目标。
赵廉慧进一步指出,信托的优势还体现在“长期稳定性”与“灵活保护性”上:一方面,即便委托人离世,信托财产仍可由受托人继续管理,持续为受益人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部分受益人出现挥霍资产的情况,受托人或信托保护人可依据约定调整甚至限制其受益权,避免资产流失。
“对创业者或高风险从业者而言,信托更是‘安全垫’。”赵廉慧举例,委托人可将部分财产放入信托“安全区”,剩余资产用于创业或投资——即便后续经营遇挫,信托资产仍能保障家人的基本生活,甚至为未来东山再起保留基础。
他还提到,面对复杂家庭结构或多元财产形态,信托的优势更为明显。比如某企业家持有企业控股权,家中子女众多:若直接按能力分配股权,易引发“厚此薄彼”的矛盾;若平均分配,又可能导致股权分散、企业控制权受损。此时,通过家族信托持有股权,由受托人统一行使股东权利,仅将股权分红公平分配给子女,便能兼顾企业股权的完整传承与家庭成员的利益公平,避免亲属反目。
现实中,不少家庭面临的财产难题,也能通过信托解决:比如富豪家庭担心子女结婚时,对方“看重财产而非人品”;老人纠结“生前赠房给子女怕被嫌弃,死后留遗产又怕继承手续繁琐、引发争产”;离异夫妻担忧孩子在再婚家庭中生活无保障……赵廉慧表示,这些问题都可通过合规设立信托化解:老人可在生前保留对财产的控制权,同时约定身后由子女以受益人身份顺利获取资产;离异家庭则可委托信任的亲友、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受托人,专门管理孩子的财产,确保其成长与生活稳定。
“人性复杂,但善用信托这一法律工具,能帮我们提前规避很多家庭财产风险。”赵廉慧说。此外,信托还具备高度灵活性,可与多种财富管理机制结合——比如用家族信托搭配理财、购买保险,或嵌入公益慈善信托,这些都是当前家庭财富规划中较常见的方式。
依法合规设立信托基金,避免被“击穿”
信托基金的优势显著,但如何设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鲁晓明给出明确答案:“必须依法依规!否则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被认可,也就是业内常说的信托被‘击穿’。”
他进一步解释,以下情形可能导致信托效力受损: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并非合法财产权利(如非法收入);虽形式上设立信托,但委托人仍自行管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与个人其他资产混同——这些情况都会使信托失去“风险隔离”的核心功能。
“一旦信托存在上述问题,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便可主张否定信托效力,追索信托财产用于偿债。”鲁晓明强调,合法设立信托需做到:明确合法的信托目的、选择具备资质的受托人、签订书面信托合同(清晰约定三方权利义务、信托财产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条件、信托期限等)、完成信托财产的法定转移手续,同时谨慎设计权利保留条款,避免因“控制权过度保留”被认定为“假信托”。
赵廉慧补充道,“信托被击穿”并非严格法律术语,而是业界对“信托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信托财产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等情况的统称。要避免这类问题,需重点关注三方面:
设立有效信托: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内容上满足“三个确定性”——信托财产明确、受益人明确、信托目的明确;同时信托目的不得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用于逃税或规避金融监管,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合法。
避免信托被撤销:信托不得成为“逃债工具”,若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欺诈债权人、逃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
做好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设立后,受托人需对信托财产单独管理、独立记账;依法需要托管或登记的财产(如房产、股权),必须完成相应托管或登记手续,防止信托财产被当作受托人自有财产,被其债权人强制执行。
信托基金一定是富人专有的财富传承手段吗?
“传统认知中,信托确实对资金规模要求较高,常被视为高净值人群的专属工具。”鲁晓明坦言,但随着信托形式的多样化,这一局面正在改变——民事信托与保险信托的兴起,让信托逐渐走进普通家庭的财富规划中。
他举例说明:若家长希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经费,可设立遗嘱信托,明确约定信托财产专门用于子女的学费、生活费;针对当前我国老龄化加剧的现状,个人还可在中年时期设立“养老信托”——提前拿出一笔资金,由专业机构管理增值,待老年时用于补充养老开支,缓解“老无所养”的担忧。
赵廉慧也认同这一观点:“如今多数城镇居民拥有房产,价值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农村家庭的财产规模也在提升,其实普通民众同样能借助信托做好家庭财产规划。”
他分享了一个真实案例:一位身患重病的年轻母亲,在离世前将约80万元个人财产设立信托,委托妹妹与丈夫共同作为受托人,约定该笔资金专门用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与教育,通过“双人制约”确保资金不被滥用。“这就是典型的普通家庭利用信托的案例,证明信托不是富人的专利。”
“无论是保障子女成长、应对养老需求,还是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问题,普通民众都能通过信托找到适合的解决方案。”赵廉慧强调,随着信托制度的普及与服务下沉,未来信托将在更多家庭的财富规划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