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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ABC
正在被激活的中国慈善信托
2016-04-20 浏览量:

慈善立法正在加速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富人的慈善行为受制于很多制度上的障碍,“一掷千金式”的捐赠衍生了太多的社会问题,导致一些富人出现“赖捐”。当他们谋求自身对捐赠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的时候,发现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的很多有效方法囿于制度障碍在国内很难实施。“以慈善信托为例,不少企业家曾因为信托登记问题被拒门外。”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告诉《家族企业》杂志记者。

不仅如此,慈善信托制度从创建之初就与家族的财富传承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一些国内外著名的家族,包括杜邦家族、福特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王永庆家族和邵逸夫家族等,都使用了“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的模式,一方面来从事慈善事业,另一方面来进行家族控制权的传承。

伴随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富人及其积聚的财富正在急剧增长。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的报告指出,资本市场和新兴投资产品拉动中国私人财富市场增长,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突破百万。2014年末中国个人总体可投资资产达到112万亿人民币,高净值人群规模突破100万人。同时报告预计2015年,全国个人总体可投资资产规模预计将达到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6%;高净值人群规模将达到126万人,同比增长22%;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

如此背景之下,慈善公益和家庭财富传承变得越来越重要。

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慈善修法的进程已经在加速。2014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律师王小成表示:“所有上述这些政策,以及《慈善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传递出来的信号,都标志着我国开始对慈善信托持更加鼓励和开放的态度。”

不仅如此,《慈善法》(草案)二审开始强调税收优惠配套制度的推进,以及明确公益部门成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国内的慈善公益制度开始朝着更加落地的方向发展。这让中国家族企业在国内的财富开始有可能借鉴海外公益基金的操作模式,实现慈善事业和家族财富传承的双重目的。

中国式挑战

美国富豪们慈善传承的架构设计及其背后逻辑之后,我国《慈善法》(草案)提交立法机构审议当下所聚焦的一些问题。

王小成律师表示:“在美国,慈善制度的发达,其税收优惠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鼓励富豪们在大力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同时,灵活设计法律架构,把公益与私益相结合,实现家族财富以慈善的方式进行代际传承。”

这也恰恰是中国慈善立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那就是涉及社会系统的制度设计,比如慈善信托的登记与设立,相关的运行规则,以及税收的优惠配套措施等。

公开信息显示,机构登记一直以来就是企业家进行慈善义举的一个重要瓶颈。以福耀玻璃为例,曹德旺2007年向民政部申请成立基金会,但由于当时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基金会的计划一度搁浅。但用股票设立慈善基金会做慈善的想法仍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专门对此进行调研,历经3年终于获批准。最终,2009年6月7日,曹德旺出资2000万元,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成为我国首个股捐慈善基金会。

2011年福耀玻璃发布公告,曹德旺将其家族持有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捐赠给以其父亲名字命名的河仁慈善基金会。这笔捐赠,按照当时每股11.83元计算,股票市值高达35.49亿元。这直接导致了接踵而至的税收问题,有消息显示,这笔捐赠最终的纳税金额就高达5个多亿,而且是在破例批准分期捐赠的背景下计算得出的。

但是,更多家族企业的企业家们则没有这么幸运,他们急切地期待更具法律公示性的慈善基金设立程序,并希望与慈善信托进行有效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教授表示:“由于制度障碍,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有些变形,变成了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产品,但事实上,信托在慈善领域有更广泛的应用。”

好消息是,伴随《慈善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诸多问题正在破冰。以税收优惠来看,《慈善法》(草案)一审稿中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做了原则规定,二审稿中则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增加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出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此同时,为处理好与《信托法》的关系,二审稿增加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王小成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设立基金会相对门槛较高,审批程序复杂且繁琐,且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慈善的资金比例划分规定非常严格。因此,一些打算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家望而却步。若《慈善法》(草案)通过之后,设立慈善组织,取得慈善组织的法律资格将更加‘便利’,企业家用自己的想法做慈善将不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