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邮箱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您的位置: 首页> 原投资者教育下级栏目 > 信托ABC
信托ABC
对资管产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8-11-13 来源:用益信托网 浏览量: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是实现让适格投资者投资适格产品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股票投资、私募产品投资过程中,均设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环节。不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应针对合格投资者,只有是合格投资者,才可以进一步考量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对象包括个人、机构等各类合格投资者。


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如前所述,即便是合格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尽相同,也会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等各种类型。资产管理产品系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委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每一个委托人是一个投资者,有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资管产品作为一个投资者,又会是哪一种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仅仅是全部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最高值、最低值?抑或平均值?因此,资管产品类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具有特殊性,对此,我们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管理人A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发行a资管产品,并投向B金融产品,B金融产品需要对其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便筛选出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但是,B金融产品对a资管产品进行风险测评时,一般是管理人A代表a资管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测评。如此测评机制下,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a资管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题由管理人A填写,问卷所问及的内容大多为管理人A的相关营收、利润、资产以及风险承受预期。


其二、在打破刚性兑付的情形下,a资管产品投资B金融产品最终的投资后果,实际由A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来承担,A机构并不承担投资后果。


不可否则,作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人A,在资产管理领域的确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也正是基于此,投资者才愿意将其资金交付管理人A进行投资管理。但是,管理人A的投资管理能力及资金实力,仅在A机构进行自有资金投资时方有参考意义,这并不代表a资管产品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在这种风险能力测评机制下,实际测评结果可能并未反映a资管产品投资人的真实风险承受能力。如此一来,B金融产品如果按常规问卷对a资管产品这一投资人进行测评时,所得到的的测评结果对于a资管产品投资人来说,是不准确的。


当然,a资管产品也会对其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比如,a资管产品的对其合格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时发现:投资者甲能承受50%的本金损失,乙能承受60%的本金损失。但由于问卷为积分制,最终甲乙都符合了a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要求。但是管理人A在填答B金融产品的问卷时,对于本金损失到底应该填能接受50%还是60%的本金损失呢? 如果管理人A对于每一道题都按所有投资者最高标准填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每一道题都按所有投资者中最低标准填写,则可能达不到B金融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也是资产管理机构严格履行受托职责的重要方面,正是由于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对于资管产品这一类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时,不能仅仅将资管产品作为测评对象,还应当充分考虑其背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即在对资管产品进行风险测评的时候应当进行穿透测评。不过,相关监管机构对风险测评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实践中穿透测评的操作具有难度。为此,笔者认为当前进行资管产品风险测评可以采纳一下处理方案:


其一,对于属于资产管理机构本身经营情况的客观问题,资产管理机构如何填答。


其二,对于包括所能承受的资金损失范围在内的一系列主观问题,资产管理机构应综合考虑背后投资者的填答情况。若全部按投资者中的最低标准填写无法满足投资要求的,应当就为了满足投资要求进行填答的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或揭示,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


其三,对于监管无测评格式要求的风险测评机制下,可以自行设计问卷,进行穿透测评,即投资环节任一机构都应审查投资其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经验,并逐个审查背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认穿透情况下均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