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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ABC
信托产品打破刚兑的路径选择
2018-12-11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浏览量:

刚性兑付是现阶段信托产品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特定阶段的现象。资管新规明确要求打破刚兑,但是打破刚兑并不会一蹴而就,需要采取适当的举措,帮助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有效适应这一新的监管要求。

打破刚兑势在必行

受到行业发展阶段以及累积信托行业信任基础等因素推动,信托产品具有刚性兑付特点,在吸引客户投资、维护行业声誉的同时,负面问题也逐渐显现。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风险定价扭曲,基本等同于获取高收益的存款,在此情况下,区分合格投资者意义不大,反而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所以才有了信托收益权拆分、非合格投资者多人聚合资金投资信托等问题的出现。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刚性兑付把表外业务做成了表内业务,属于类信贷业务模式,但是又并没有接受银行信贷相同的监管,具有很强的影子银行特性,风险抵御能力较弱。而且,刚性兑付本身并无法律依据,在风险累积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时候,则无法实现刚性兑付的承诺,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有选择性地对待不同项目的客户。

近年来,个别信托产品出现风险后,并没有按期兑付,实质上已经打破刚兑,但是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仍然难以舍弃刚性兑付。目前来看,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并无刚兑现象,主要还是集中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机构客户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已能够实现风险自担;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有限,对于刚兑的依赖较高。根据一项调查看,约60%的被调查者仍持有信托产品到期兑付的心理,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后,个人投资者很多是通过非正规方式维权。

打破刚兑是信托产品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关键,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要打破刚兑,这也是首次以政策制度的形式提出这一监管要求,将会对个人投资者的影响较大。当然,打破刚兑并不是说在信托产品出现风险后,就与信托公司无任何关系了,而是需要确认其尽职履责后,才不存在赔偿责任。从这点看,打破刚性兑付可以减轻信托产品兑付方面的财务压力,但对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能力要求,否则就要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会对信托公司自身的声誉造成更大的损害。

未来打破刚兑的路径选择

打破刚兑是信托产品迟早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是资管新规把这个过程提前了,但是打破刚兑对于信托公司和个人投资者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打破刚兑除了可以借鉴国外同业经验,也可以参考当前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的管理经验,要寻找出合理的路径,逐步适应这一新的监管要求。

一是回归本源,加强受托人尽职履责。打破刚兑的重要前提就是明确受托人的职责边界,这既为受托人尽职履责提供参考,也为后续信托产品出现风险后的法律纠纷司法审判提供依据,当前这一重要制度仍然缺失。同时,在强受托人、弱委托人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主导了整个信托关系,这时受托人更加被动,对于委托人的监督也有搭便车效应,这个时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受托人尽职履责的监督,甚至需要受托人承担高的尽职履责要求,给予投资者更多救助举措,以更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是优化业务模式,实现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对等。目前,融资类信托业务的经营模式更多类似信贷,投资者获取类似存款的固定收益,而受托人分享全部剩余收益,也愿意承担信托产品风险。这种情况下,打破刚兑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承担与收益并不对等。因此,需要改进现有类信贷的业务模式、类利差的盈利模式,采用更加符合资管产品的收取管理费或信托报酬的模式,在产品推介时就明确信托报酬率、销售费率等费用水平,剩余收益全部为投资者享有,也可以约定超额收益分享机制,投资者承担信托产品风险也更理所应当。

三是强化风险控制,尤其是要控制集中度风险。信托产品属于大额投资,很多产品起点都在100万元甚至更高,但是现有信托产品都属于单一项目产品,产品集中度非常高,加之流动性不足,在信托产品出现风险后,客户可能遭受的一次性损失将非常大,部分个人投资者短期难以接受、适应。因此,需要降低单一产品风险集中度,采用基金化、组合化管理,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风险缓释手段。

四是提升透明度,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并不强,在客户营销过程中,虽然有“双录”等举措,但是产品销售中并没有真正告知项目风险,个人投资者基本不会索取尽调报告等相关材料。因此,打破刚兑就是提高信托产品营销、运行透明度。在产品推介期间,将产品优势和潜在风险全面告知客户。在产品运营过程,将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方面及时告知投资者。只有投资者全面了解产品后,才有能力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也更有意愿承担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