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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从洛克菲勒家族传承看中国式家族信托
2017-03-31 作者:殷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量:

美国纽约州哈德逊河谷地的一片高地上坐落着洛克菲勒庄园,庄园的西北角一个叫里奇福德的小镇便是洛克菲勒家族世代居住的地方。从十九世纪中叶到现在,经历六世,洛克菲勒家族在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中屹立不倒,家族财富稳中有升。2017年3月20日晚,全球最年长亿万富豪大卫·洛克菲勒(David Rockfeller)先生逝世,享年101岁。

影响洛克菲勒家族财富传承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共同价值观的精神传承,洛克菲勒家族还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手段,被谈及最多并且也是最具有借鉴意义的便是家族信托,虽然其结构尤为复杂,但从一些已被公众所知的细节来看,对于中国的家族信托发展依然存在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中国家族信托虽然起步较晚,但各类形式的家族信托业务目前正蓬勃发展。

家族信托对洛克菲勒家族意义非凡

洛克菲勒家族的第一笔巨额财富来自于19世纪下半叶爷爷约翰·D·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创办的美孚石油公司。1859年,老约翰敏锐地从宾夕法尼亚州打出的第一口油井里嗅出了石油的潜力,在此后石油繁荣的年代,他又创办了“标准石油公司”。老约翰于1937年辞世,成就了洛克菲勒家族第一代的辉煌,留下了外界估值达14亿美元的财富,相当于当年美国GDP的1.5%。

洛克菲勒家族信托的结构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因为信托的私密性,我们目前也只能从仅有的资料中窥见一二。根据现有的公开资料显示,1934年,小洛克菲勒作为委托人,在他60岁的时候第一次设立了家族信托,受托人是大通国民银行,受益人为妻子和6个孩子。之后,在1952年其78岁的时候又为孙辈们设立了信托,受托人是Fidelity Union Trust。

每份信托的本金自动传给其受益人的子女,委托人把资产注入信托后,即失去该资产的所有权。但小洛克菲勒另外设立了由五个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并给予其处置资产的绝对权力。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家族信托委员会同意。

在境内与境外家族信托方面都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任文霞律师认为,在洛克菲勒家族信托中,有三大值得借鉴的地方。

首先,从宏观上来看,洛克菲勒家族成功传承六世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家族传承的理念。

洛克菲勒家族始终秉承了“家族财富属于上帝,我们只是管家”的财富观,家族长者们通过言传身教将精神层面的东西传给后代,例如避免过早让后代了解家族财富的情况,教育他们艰苦奋斗等。

从信托架构的设立中也可以看出,小洛克菲勒的后代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在30岁之前仅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也仅可以在家族信托委员会的允许下动用本金。

美国知名财富管理律师詹姆斯•E.休斯(James E·Hughes)在其《家族财富传承:富过三代》一书中提到,财富传承分为五个维度,最底层是金融资产,最高层是精神资产。

在任文霞律师看来,家族信托、基金会、家族办公室都只是财富传承的具象工具,而如何应用好这些工具则需要整个家族在价值观等方面的精神资产作为支撑。例如在信托架构中,受托人拥有自由裁量权,当受益人递交申请提出创业基金的要求时,如何使用该权利既能满足受益人的合理要求,就需要受托人充分了解委托人当初设立信托的意愿和其价值观。

任文霞律师建议,中国的高净值家庭在考虑传承的时候,除了金融资产之外,首先要考虑希望家族成员代代相传的精神资产是什么,并把它融入到对家族成员的日常教育以及各种传承工具的使用之中去。

洛克菲勒家族信托中第二个显著的特点在于小洛克菲勒在其信托架构中设立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其权力包括有权指示受托人按其指令行动,以及在信托委员会投票一致通过的情况下更换受托人。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协议中被授予处置信托资产的权力,但信托委员会可以承载委托人的意志并贯彻执行,从而使财富更好的传承。

“在信托财产和受益人都比较简单的时候,无需考虑设立信托委员会,但当信托财产和受益人众多并且涉及企业股权等复杂情况时,则可以考虑设置信托委员会,”任文霞律师称。信托委员会承载了委托人的意志,并使之可以最大限度地执行委托人的意志。

例如,家庭中能力一般的成员,委托人希望给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对于家族成员中能力比较强的,则希望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例如提供创业基金。那么如何判断子女中谁是能力一般的谁又是能力较强的,如何判断创业计划是否可行,都是难题。而成立一个能较好地执行委托人意志的信托委员会就是方法之一。

第三个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家族信托也是有效传承企业股权的工具之一。从公开资料来看,小洛克菲勒在1934年的信托是通过公司的股票和房地产设立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会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家族成员仅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享受信托的分配,后代无法将这些股权进行分割。这保证了股权的完整性,避免失去对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然而股权信托也有其掣肘的地方。任文霞律师举例称,例如,子女之间将股权按比例分割后直接继承,如果之后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离开企业,退出有时候也是一种较好的矛盾解决方式。但是股权信托中的股权是不能由受益人进行直接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便难以解决。因此实施股权信托时,一定要进行精密的设计,包括提前设定出现纠纷情况时,是否可以通过转让受益权离开信托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具体包括投票权和分红权,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不仅要关注如何分红的问题,更要关注如何行使投票权,对企业进行管理的问题。因此在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时,一定要事先设计好投票权行使的机制。

家族信托并非万能药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虽然来源于英国,却早已与一众名门望族结缘,不仅是洛克菲勒,肯尼迪家族、默多克、李嘉诚等背后都有家族信托的身影。同时,不少家族控制的知名企业,例如李嘉诚的长江实业、李兆基的恒基地产,也都已经放置于家族信托之内。

通常在提及家族信托时都会提到它的几大主要功能,即传承规划功能、债务隔离功能、私密性保障功能、税务及债务筹划功能和慈善公益功能等。但是无论在境内设立的信托还是境外设立的信托,这些功能的实现其实都是有条件的。任文霞律师表示,虽然家族信托是一个较好的传承工具,但传承者应该在善意传承并且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去使用它,而不是追求所谓的“避税逼债”。

就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而言,并非所有的信托都能够实现债务隔离。任文霞律师表示,例如,对于可撤销信托(在我国指委托人保留解除权的信托)和自益信托(指信托委托人同时是唯一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信托财产依然会被视为委托人的责任财产,可以用以偿债。即使是他益信托,也需要在一定条件才可以达到债务隔离的目的。

《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设立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如果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是他益信托,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该信托,信托失效后,其原有的信托财产即可用于偿债。此外,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会导致信托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打破,信托财产重新归为委托人的责任财产。

就信托的私密保障功能而言,信托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对外界进行公开的,但在一定情况下或多或少会为公众所知。

任文霞律师向记者解释了信托细节被公众所知的几种途径。

首先,如果信托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并陷入诉讼,信托细节便会通过法院的判决书透露给公众,例如王永庆和梅艳芳的信托细节就是以这种方式披露出来的。其次,如果信托中涉及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有披露资产信息的要求,有些家族信托的信息会出现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此外,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也可能出现家族成员基于某些考量,在一些场合下对家族信托的情况做过一些披露,从而被公众获知一二的情况。

就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任文霞律师表示,所有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取决于委托人、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托财产的类型以及信托受益的分配方式等等各种因素。

中国式家族信托刚刚起步

作为私人银行与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工具,各类形式的家族信托近年来在亚太地区蓬勃兴起,其未来业务重心在中国。2013年被业内称为“中国家族信托的元年”,招商银行、中信信托、平安信托等金融机构先后推出首单家族信托业务。此后,其他境内信托公司也相继开始在家族信托领域开展研究和探索。

国内目前的家族信托服务主要采取量身定制的服务模式,具体业务主要围绕资产配置、事务管理、财富传承、保险信托和公益慈善等方面开展。

厦门国际信托设立的“家业长青”家族信托产品近期刚刚落地,上海信托也于2016年发布了“信睿家族管理办公室”品牌。除了常见的资金管理型家族信托,中信银行联合中信信托落地的家族信托产品里除了包含现金资产外,还涵盖房产、股权、古董收藏品等多类家族财产。

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中国社科院和中央财大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指出,目前,中国境内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约为441.8亿元。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

然而,由于中国的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因此在发展阶段上仍处于早期。“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主要资产类型还是以现金为主,投放量从300万至上亿不等,也有将股权或者房产放入信托的情况,但是很少,不过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家族信托未来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当前,国内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方面通常会存在一些顾虑”,上述业内人士称,一方面,客户由于对家族信托不了解,也没有十分突出的传承或是对财产进行保护的需求,因此更为关注收益率,而投资收益并非家族信托最主要的功能;其次,由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在法律法规方面缺少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客户对于信托对财产的保护程度仍存在质疑。

此外,国内目前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能力也是参差不齐。有一些独立的家族办公室,其客户群体在资产量和复杂程度上会比信托公司的客户群体要求更高,因此涉及的信托方案会更加复杂,有些甚至会涉及离岸和在岸相结合的信托架构。当然也存在一些资质较好的信托公司已经将家族信托业务战略性发展业务进行重点布局。“也有些信托公司受限于技术能力、公司内部的分段计价的方法、既期效应不明显等因素,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缓慢”,上述业内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