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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让我们继续期待
2017-08-09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量:

                                 

各界热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来诸多关注。记者从各方评论中选取法学专家、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三方观点,以期反映不同声音。

法学专家:点滴进步值得褒奖

目前,对慈善信托特别是本土化慈善信托的原理研究仍然稀缺。除了信托税制和信托登记等核心问题之外,其他诸如慈善目的认定、慈善信托中独特的治理结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近似原则的适用、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监管体制的完善等,均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解决方案。

《办法》几乎可以算是两部门在短期内能够提供的最佳版本。时间可以治愈一切,相比匆忙、慌乱、“大跃进”式地搞制度构建,多一点耐心等待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通览《办法》全文,不乏亮点。如果有偏差的话,也是因为误将“金融属性”作为慈善信托的重要属性。这显然受限于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史,同时受累于信托业监管的路径依赖。我国引入信托制度无疑是商业因素的驱动,相关规范也是根据商业信托的特性建构起来的;信托业监管部门对于商业信托的监管已经颇有心得,但是这些经验若照搬到对于刚刚兴起的慈善信托的规制则显得有点水土不服。

《办法》第6条重申了慈善信托的监管机构为银监部门和民政部门。《办法》并没有重点反映出民政部门的监管体制、监管职权、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和监管手段。本质上,慈善信托是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种方式,而不仅仅是信托公司的一种信托产品,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应该是主要的,但是很显然,民政部门还需要更充分地准备。

慈善组织:期待受托人的平等地位

《办法》未能就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最大的难点给予明确指引。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受托人上平等的地位。但在慈善法出台的近一年中,诸多慈善组织频频尝试,成为受托人却多次受阻,其重要原因就是对于慈善组织如何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慈善信托的优势在于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办法》第30条在对慈善财产运用时提到“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剥夺了在财产运用上委托人与慈善组织另有约定的权利,意味着如果委托人委托慈善组织成为受托人,在财产的保值增值上,只能将财产运用于低风险产品。此条是建立在慈善组织缺乏理财能力的预设上。这里未能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人为设置了背离于慈善法的限制性条件。

总的来说,正式出台全国性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于统一各地的慈善信托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细化了慈善法中未能详细规定的部分,对于实际操作有指导性意义。同时也给予信托公司多项促进措施,希望相关部门能更多维护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平等权利,“让慈善真正插上信托的翅膀”。

信托公司:诸多利好值得期待

《办法》的出台对于慈善信托的开展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有利于慈善信托长远、持续和大规模发展。主要有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设立和备案相关事项;明确慈善信托可以开放式运作;对于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进行区别性规定;对慈善信托监管进行系统和明确的规定;多措并举鼓励开展慈善信托,如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免计风险资本、免交信保基金等。

关于税收优惠问题,《办法》第44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虽然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尚不明确,但该条作为促进措施之一被提出,表明监管部门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态度。展望未来,税收优惠的明确和出台无疑是慈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手。

此外,《办法》对于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规定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规定不衔接的一些地方(如慈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权利的处置、清算报告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