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邮箱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发布 信托公司探索“卖者尽责”边界
2018-09-21 作者:李茜 来源:上海金融新闻网 浏览量:

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这是信托业内首次推出的规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办法。监管层打破刚性兑付的表态“言犹在耳”,此次《指引》的下发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呢?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指引》可谓是向打破刚兑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形成了信托行业共同认可、遵守的履行受托责任的纲领性文件。但打破刚兑是一个缓慢而又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信托业务实践或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博弈等等才能形成共识,《指引》的意义更多在于营造打破刚兑的良好氛围。

信托公司“尽职”有了刚性规范

《指引》主要依据“一法两规”及其他信托业监管规定,参考了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并广泛借鉴了国际上信托法及信托业法规的有关规定。

“总体看,《指引》落实难度不大。”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指引》融合了资管新规等要求,多数规定仍是现有信托业务监管要求以及资管新规的要求,如在投资者调查、创新业务方面首次提出了很多新的业务操作要求;之前信托产品销售很少有问卷调查,《指引》对于问卷调查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加强营销环节规范;信托业务创新层出不穷,为便于投资者识别产品风险,《指引》提出创新产品要特别标示、披露风险等。

“《指引》是在现有信托业务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行业共识性文件。”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总的来看,这些具体内容基本上是信托公司在做的和监管要求的,算是‘规定动作’。只不过可能有的信托公司做得没有那么完备,但也有信托公司的自身操作标准可能还高于《指引》。

《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达到的一般要求,如果信托公司做到这些,可以说是中规中矩。”

陈赤认为,《指引》系统化地总结了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这很有意义。“但是,未来信托公司如何操作、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格,《指引》并没有细说,未来还需在实践中提炼出更细致的规定、要求。比如,《指引》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设计问卷,了解其风险承担能力、承担意愿和投资经验。这个问卷怎么设计、设计的质量怎样、是否完备;怎么确保投资者认真、独立地填完问卷;对问卷的评价是否科学,这些细节需要各家信托公司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打破刚兑仍需时日

《指引》下发后,业界普遍关注的是其对打破刚兑的意义。陈赤认为,打破刚兑的良好氛围是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二者相互依存。《指引》更多是解决“卖者尽责”的部分,但卖者尽责了,不一定必然带来“买者自负”。“《指引》的规定既是基本要求,也是刚性规范。如果信托公司连这些基本要求都做不到,肯定是不尽责。”

“今后,如果某信托产品出现本金不能兑付、收益达不到投资者满意的情况,在不允许刚兑的法规下,投资人和信托公司可能会因‘谁来为投资损失买单’的问题产生纠纷,最后交由法院审理。这时,委托人、受托人必然会对信托公司是否尽责进行辩论。有了《指引》,至少有了评价基准,然后法官再了解信托公司有没有疏漏。”陈赤进一步指出,“例如,怎样的尽职调查算‘尽职’。一种是走马观花看一圈,收集一摞报表就走人;一种是踏踏实实在当地十天半个月,把企业上下游、管理层、员工、生产销售、库存各方面都摸清楚,这两种尽职调查质量肯定不一样。再拿证券投资来说,前期如何选择投资策略,以什么标准构建股票池,如何来进行股票买卖,这些行为是否体现了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后,法院才会做出裁决。”

不过,陈赤也指出,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尽责是一个很有弹性的问题,很难有量化指标,只能通过长期的业务实践、司法判例、市场博弈,才会在一定阶段形成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

“信托公司自我衡量是否尽责的操作细则,社会普遍认可的信托公司是否尽责的标杆,现在都还没有。前者需要信托公司在自己的实践中总结制定,后者需要社会讨论,这些都需要一个过程。”陈赤表示。

袁吉伟认为,《指引》意在强化信托业务操作规范,强化信托公司尽职履责,进而有效界定投资者和受托人的责任边界,为打破刚兑作出探索。“不过,《指引》本身层级较低,而且要接受实践和司法检验,有关受托人的责任尚没有安全界定完整,未来仍有完善的空间。”

袁吉伟指出,《指引》发布后,对信托公司来说,业务发展合规要求更高,有利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信托公司不断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加强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对投资者来说,主要还应加强融资方和融资项目的关注,或者咨询更专业的意见,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同时加强对于受托人专业管理能力、品牌的评价,更理性进行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