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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境外理财业务:18家公司分享83亿美元QDII额度
2018-12-19 作者:杨卓卿 来源:信托百佬汇 浏览量:

在全球资产配置需求的驱动下,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先后推出了境外资产配置产品。
在各类机构开展境外理财业务实践中,QDII业务起步相对较早,是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各类机构在QDII业务发展过程中结合自身特点形成了差异化的业务模式。然而,境外理财信托业务起步较晚,且受到相关资质额度和监管政策的影响,近年来一直发展比较缓慢,市场规模亦未能实现有效突破。
业界观察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既能够有效丰富公司产品线,又能够提高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竞争力。未来,信托公司在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应立足于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探索发展路径,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在未来人民币国际化和资管竞合的大趋势下,境外理财信托业务依然前景广阔。
18家信托分享83亿美元QDII
在各类机构开展境外理财业务实践中,QDII业务起步相对较早,是境外理财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
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QDII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1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累计审批的QDII额度为1032.33亿美元。其中,银行类合计148.40亿美元,证券类合计461.30亿美元(其中基金公司获批额度占据大头),保险类合计339.53亿美元,信托类合计83.10亿美元。
 
据了解,目前QDII业务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券商、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五类资产管理机构构成,各类机构的监管环境、自身资源禀赋和业务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QDII业务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差异化的业务模式。
相较于银行类、证券类QDII业务,信托类QDII业务起步较晚,且获批额度有限,市场份额占比较低。在QDII业务的可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信托公司面临高于金融同行的监管标准,如单只境外理财产品中股票等投资组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资金余额的50%,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该产品资金余额的5%,投资境外单只公募基金不得超过总信托资金的20%等。
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比,目前信托公司在QDII业务领域尚未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在行业内部已有获批资质和额度的信托公司开始布局主动管理境外资产配置,形成了一定的业务模式和发展逻辑。
被动管理仍是主流
据了解,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主要分为被动管理型与主动管理型两类。
受限于自身投研能力,目前信托公司QDII产品仍以被动管理型为主,将QDII额度用于有境外资产配置需求的金融机构和高净值客户进行专户理财,以委托人指令操作模式由信托公司承担被动管理职能。
上海一位资深从业者向信托百佬汇记者坦陈,“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主动管理能力有限,部分QDII额度较高的信托公司选择将手中的额度‘出租’以赚取不菲的通道费。相比主动管理,这种收益方式对他们来讲更稳当。”
2017年,信托公司也在前期积累的投资经验基础上,积极进行主动管理型QDII业务的开发与探索:华宝信托、外贸信托、昆仑信托、平安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均有主动管理型产品落地。
主动管理型业务的发展对于信托公司的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在资产端通过跨境投资,可以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符合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大趋势;另一方面,在资金端通过各类产品的设计和发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球资产配置的机会,逐步积累特定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为资产管理业务的转型发展搭建基础。
另据了解,从投资区域来看,目前主动管理型QDII产品仍以中国香港市场为主。这主要基于香港市场交易标的投资操作相对便捷、产品运营难度较低,但随着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和投研能力的提升,部分信托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区域已经由中国香港扩大至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区域,进一步实现投资国别、币种的全球化,分享各发展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成果。
从投资标的的类型来看,固定收益与类固定收益市场是信托公司QDII业务投资的主要市场,中资美元债、外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成为主要投资标的。除此之外,也有部分信托公司在探索和尝试将投资标的扩展至权益市场,投资于与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中,分散资产配置类别以期实现大类资产轮动收益。
三大境外业务模式
随着境外资产配置需求的日益增加,境外业务布局较早的信托公司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率先开展了境外理财业务。
目前除QDII外,境内资金出境渠道还包括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等多种形式。但目前受限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信托公司开展QDIE、QDLP等其他类型境外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QDIE是境内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的重要渠道,相较于QDII,QDIE投资范围更为广泛,对投资的地域、标的类型、投资比例等均无特定限制。2015年1月,中诚信托香港子公司在深圳前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QDIE资格,成为首家获批该项资格的信托公司子公司。2018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在深圳试点将QDIE额度增加至50亿美元,QDIE额度在人民币贬值压力减缓、外汇储备稳中有升的大趋势下重新开启。但从目前来看,由于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信托公司本身未获得QDIE资质,尚无其他信托公司通过QDIE开展境外理财业务。
QDLP是指允许注册于境外,并且投资于境外市场的对冲基金在中国境内向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在获批的外汇额度内,直接兑换美元进行境外投资。可投资标的包括境外对冲基金、REITs基金等。QDLP业务于2012年在上海出现,而后天津、重庆、青岛等地也出台了相关QDLP业务开展的法律法规。2018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在上海试点将QDLP额度增加至50亿美元,为境内投资者以私募方式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但由于2013年10月起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暂停销售QDLP产品,近年来信托公司参与此类业务相对较少。
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以支持人民币跨境合作为目的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试点也是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贷款业务的重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批准的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由该国际投贷基金在境外设立子基金,从而实现资金出境的目的。其优势在于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一经发起可以直接出境,避免了境内机构投资备案手续及换汇流程,相对便捷。2015年2月,中信信托与某股权投资基金共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批准,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从事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人民币境外贷款业务(合称人民币国际投贷业务),中信信托成为中国第一家可以从事人民币跨境业务的信托公司。
境外子公司“停滞”新设
境外子公司是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等资质的申请主体,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参与相关境外理财业务也有赖于子公司相关资格的获取。
目前,已有中融信托、中诚信托、中信信托、建信信托、上海信托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形式开展境外理财业务,在探索境外战略布局方面做出尝试。
例如,上海信托以上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信香港)作为国际化战略起点,提前布局国际化业务。在国际业务战略推进过程中,上信香港于2015年4月获得香港受托人牌照,2016年9月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4号和9号牌照,加之上海信托原有的QDII资质,搭建了全球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的业务体系,能够灵活地在全球范围内帮助客户选择法律主体、投资区位、资产配置方案等。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信托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新设处于停滞状态。
不可否认,从短期来看,信托公司开展境外理财业务面临较大困难。一方面,境外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相关政策体系的差异增加了境外理财信托业务的成本;另一方面,境外理财信托业务起步较晚且在金融机构中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条件限制,客观上导致信托公司在境外理财业务中处于劣势地位。
其一,境外市场波动,境内外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其二,信托主体竞争力较弱,开展境外业务成本较高;
其三,资本出入境尚未完全放开,部分境外理财信托制度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