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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民法典利好信托业发展
2021-01-2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浏览量:

我国民法典目前已实施数周时间,其影响无疑是广泛和深远的,其中,对于信托业的发展,也将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产生较大的利好作用。

首先,民法典明确提及信托的内容为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有助于从多个角度推动财富管理、家族传承、家族信托乃至养老信托的实践。首先,民法典的社会影响力极大,可以把一直以来较少受寻常百姓关注的信托行业,进一步引入民间视域。虽然我国遗嘱信托迄今只有6单,且仅有一单达到触发条件(委托人过世),从而进入执行阶段,但民法典第一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有利于遗嘱信托的具体执行。

其次,遗嘱信托蕴藏和顺应了普罗大众的广泛社会需求,而且,相比遗嘱方式,遗嘱信托具有多个特殊优势:委托专业受托人(比如信托公司)有利于财产保值增值,也可减少和避免被继承人身故之后的家庭纠纷,甚至可以灵活安排下一代乃至下下一代的生活保障,比如可通过定制化设计来防止继承人因缺乏财富打理能力而败坏家产。再者,如果资产价值较高,可将遗嘱信托升级为家族信托,否则容易在操作上遇到如下难题:身故后未必能良好达成生前的家族慈善意愿;遗嘱中确定的财产(比如证券类资产、艺术品、股权、知识产权等)在委托人身故时可能发生价值波动;遗嘱中列明的信托财产可能涉及夫妻共有财产与共同债务,也可能与企业资产相关联,从而大大增加遗嘱的执行难度和诉讼风险。

仅从以上方面就可见: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其实还有大量的本源价值和社会服务生机,尚未完全迸发出来。此次民法典的面世,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立体化保护制度,有利于家族财富传承;进一步明确了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缴费)即可续期,也引入了居住权概念,有利于以房养老和房产的代际传承。这些都为家族信托实现财产规划、养老保障、资产配置、风险隔离等整体财富传承,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自2012年我国第一单家族信托发轫至今,短短9年,虽然其规模(截至2020年底)预计为3000亿元、突破1万单,但其中最新的1000亿元增量,仅耗时不到1年,其未来蓬勃发展之势,依然可期。

除了“遗嘱信托”外,虽然民法典没有更多条款直接对信托进行规范,但其他涉及物权、合同、个人权益保护等内容的描述(尤其是新的立法思路),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信托业的展业。

比如,民法典第140条对于交易中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界定,需要交易方(比如操作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更多地对受益人进行明确的意见征询,否则可能在实操中导致信托公司的利益受损;再如,民法典对格式合同提出了新的要求(第496-498条),强调了格式合同提供方有义务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义务履职的缺失将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成为无效条款(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二审判决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某信托公司)败诉、向借款人返还多收的利息84万余元,原因是格式条款中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该案也是同类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首案。

再如,融资类信托业务多以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进行增信,提升项目风控和后续的资产保全能力。民法典对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01条)、抵押权变更登记(第547条)、保证担保(第686条)、第三人加入债务(第552条)等相关规定,值得信托从业者在操作中进一步注重合规性,尤其是个别条款有利于保护交易对手(而非有利于信托公司),但也有助于倒逼信托公司提升合规经营与风控能力,加强对关联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可以说,民法典从金融创新和司法实践中汲取了诸多智慧,通过规范新准则、引入新概念新思路,打开了更多新空间,无论是遗嘱信托、家族信托还是传统常见的各类信托业务,都可以对照民法典,在实践中开启新一轮的创新。民法典也保持了一定的开放包容性,将具体的实务操作,留给金融和司法实践去不断丰富和发展。

总体而言,弘扬民法典的最新立法精神和突破性理念,有利于为正在进行中的信托法修订完善提供参考,也有利于将信托这一工具引入寻常百姓家,发挥其服务民生的更多本源服务价值。

(作者柏托 系信托业内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