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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两会上的“信托声音” 进一步发挥信托功能优势和机制作用
2021-03-19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量:

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为信托“发声”,主要内容涉及养老信托、家族信托以及信托法修订等。这些建言献策在信托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从业者普遍认为直击痛点,关系到信托公司转型及长远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同时,对于信托的制度优势、功能特点等在家族信托、养老信托中的运用,信托业界也展开了深入思考与讨论。《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以下是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金融时报》记者:今年两会上,养老信托受到关注。这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发展养老信托恰逢良机?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和晋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发展养老信托的相关建议,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我国养老问题的关切。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在养老领域拥有巨大的应用优势和发展空间。

中融信托研究员陈星宇:养老问题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具有非常迫切的现实意义。养老信托具有医养服务、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的主要功能,其内涵广于家族信托。根据国外成熟经验,养老信托已成为主流的养老金组织形式和金融服务养老模式,是社会养老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融属性尤其是投资属性较强。

普益标准研究员于康:当前,我国养老体系结构失衡,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过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不充分,个人养老的第三支柱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此,有关部门曾多次提出,加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建设,推动养老第三支柱发展,而养老信托可为客户提供养老服务、财富保障与传承等其他综合性一站式金融服务,且信托业务具有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因此养老信托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资管研究员袁吉伟:在老龄化加速、一代创业者逐步实现财富交接的情况下,我国缺乏个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成熟工具,而借鉴欧美国家,整个社会对于信托制度寄予厚望,不论从维持社会稳定还是从企业家精神延续的角度看,都能够发挥非常突出的作用。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机制能够在养老信托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信托公司该怎么做?

和晋予:信托的财产转移功能可以更好保护、合理安排老年人的财产;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可以满足老年人对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信托的金融功能可以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此外,信托服务的综合功能优势在养老领域更为突出。比如,对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而言,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分配的形态既可以是货币,又可以是非货币形态的财产权利;受益人安排既可以包括自益,又可以实现他益。对于投融资标的而言,获得信托资金的方式既可以是债权融资,又可以是股权投资;既可以通过非标准化方式融资,又可以通过标准化金融产品进行融资。

于康: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一是要加大养老信托业务的开发投入力度,积极主动进行全面规划和顶层设计,完善相关金融产品架构,满足客户一站式养老需求;其次,信托公司要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加大与其他行业、产业的合作,拓宽诸如养老消费信托、养老产品信托等业务边界,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可适当放宽养老信托业务的部分监管限制或给予养老信托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养老信托业务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代表委员们提出了一些养老、家族信托的发展建议,有何意义?

陈星宇:当前,不管是养老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面临较多的制度约束。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一定规模的背景下,今年两会上提出的养老家族信托的修改建议,顺应了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在养老福利和财富安排等方面存在巨大诉求的大趋势。从建议的内容看,主要聚焦在修订信托法的相关定义以及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完善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如信托财产登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政府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养老综合服务体系的完善,预计未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补充修订的进度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金融时报》记者:对信托法修订有何建议?

袁吉伟:自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已经过去20年了。在这20年里,我国信托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论是管理资产规模还是信托制度创新应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情况可能是在当初立法时也没有预想到的。

从我国信托法本身来看,已经很难适应实践需求。可以看到,21世纪以来,日本等国家都在修订信托法律,说明随着社会需求、实践问题的变化和需求,信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要进一步回答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目前来看,一是受托人职责还不明晰,需要进一步细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打破刚兑提供制度支持。二是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没有解决,可以放松要求,国外一般规定是信托财产不登记不能够对抗第三方,这个经验可以学习借鉴。三是信托法与其他法律还需要有效衔接,比如遗嘱信托需要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效衔接,推动这项业务更好地发展。四是可以探索宣言信托、目的信托等创新类型信托的引入,进一步扩展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

中融信托研究员舒占伟:在大资管统一时代背景下,无论是传统信托法律框架下缺失的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制度,还是统一规范各资管主体等法律关系的信托业法缺位,现行信托法已难以适应资管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目前,信托行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完善信托登记等信托法律基本制度,制定出台统一资管行业业务准入、机构管理、监管标准的信托业法,有利于行业进一步挖掘信托制度优势,推动信托业务回归本源,更好地满足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服务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于康:对于同类或同性质金融业务,建议参考金融同业监管标准,修改完善信托法相关监管条款,保持同类资管机构监管的一致性,尽可能消除监管不平衡或监管套利,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议细化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确立,进一步打开家族信托等信托业务功能;加快落实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条款,增加信托产品的交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