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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改,这些与慈善信托相关!
2024-01-02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量: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有哪些与慈善信托有关,记者带你来梳理一下。

1.《慈善法》第五章仍为慈善信托专章,其中新增一条,列为第四十六条。

《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2.关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

《慈善法》第六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3.关于慈善信托的信息统计。

《慈善法》第七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关于税收优惠,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

《慈善法》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5.关于监督管理。

《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6.关于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