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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
社保基金厅发〔2016〕97号
2016-09-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和审批方式的通知》(财金〔2007〕37号)、《关于完善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担保方式的通知》(财金函〔201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是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合规性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通过信托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应不断加强科学精细管理,努力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注重公开性、透明性,兼顾社会效益,投资比例和单一项目投资规模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以下简称股权部)是承担信托贷款项目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要求,负责拟定信托贷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范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二)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 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大型企业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 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

第六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原则上为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

(二)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

(三) 主体资产清晰,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

(四) 依法获得信托贷款项目的主体经营或建设资格;

(五) 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二) 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 主要股东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

(四) 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

(二)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

(三) 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二) 大型企业作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担保人,其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三) 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 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第三章 项目选择

第十条 项目来源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应在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以直接向股权部书面发函,提出合作申请。股权部也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银行、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等多渠道寻找信托投资项目。社保基金会不接受其它机构或个人作为中介或第三方介绍信托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信托贷款项目库

(一) 股权部建立信托贷款投资项目库。对已接触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进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库。

(二) 对已入库的信托贷款项目,股权部应积极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资质、拟用款项目审批情况、银行或大型企业的担保承诺等材料,对项目进一步审查和筛选。

第十二条 担保人的选择

(一) 借款人在符合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要求的范围内自行选定银行或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

(二) 如借款人提出请求,股权部可协助推荐担保人;

(三) 担保费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的选择

(一) 股权部应结合信托行业变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和以往合作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信托公司(不超过10家)备选库建议名单,报会领导批准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一年。

(二)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均可向社保基金推介信托贷款项目。信托公司推介的项目,由该信托公司担任项目受托人,在立项报告中报会领导批准,并在审议尽职调查报告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三) 除信托公司直接推介项目以外获得的信托贷款项目,在报请立项前,股权部应向备选库中信托公司发出合作邀请。根据项目信息等情况,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域、以往合作情况、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方案以及信托管理收费水平等,按照业务专长、受托人适当分散、便于履行受托人职责等原则,经股权部筛选提出备选受托人建议,在立项报告中报会领导批准,并在审议尽职调查报告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账户监管银行的选择

(一) 银行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担保银行作为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等银行收费标准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二) 大型企业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信托公司选择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包含在信托报酬中。

第十五条 信托贷款投资项目的选择

(一) 对已列入项目库的信托贷款项目,股权部根据社保基金资产配置计划和信托市场状况,提出投资规模、期限和收益率的初步意见。

(二) 股权部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及信托公司就拟投资项目的规模、收益率及期限等进行协商,努力争取较好的投资条件。

(三) 信托贷款项目预期收益率应根据当期信托贷款投资基准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并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项目承受能力、信托报酬等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协商过程要有记录备案,并经股权部部务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 股权部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收益和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后,提出拟投资项目建议。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

根据初步确定的投资方案,股权部将拟投资信托贷款项目报会领导审批立项并提请开展尽职调查。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拟用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期限、利率、还款来源等。

第十七条 项目尽职调查

(一)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股权部会同法规及监管部共同组成项目小组,法规及监管部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项目开展合法合规性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公司治理、业务经营情况,重大债权债务、主要资产、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情况等,信托贷款项目合法合规情况。

(二) 项目小组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律师研究风险和处置措施,积极与被调查方进行沟通处理,并形成最终尽职调查结论,供投资决策参考。

(三) 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股权部应敦促借款人书面承诺,不得就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向第三方支付中介费或财务顾问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

(一) 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股权部经会签法规及监管部后,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利率、期限,尽职调查主要结论、风险分析和投资建议等。尽职调查报告意见与立项报告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二)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及划款

(一) 股权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会同法规及监管部组织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规模、利率、期限、提款时间和方式、信托收益计算及支付方式、违约处罚、账户监管要求等。

(二) 法规及监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书。

(三) 股权部将经法规及监管部审核的有关合同报会领导批准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授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

(四) 根据投资合同和社保基金会规定,股权部商请基金财务部完成划款。

(五) 对于已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但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延期或取消的信托项目,以及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率、贷款期限等投资主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托项目,股权部应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会领导批准后,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再次审定。

第五章 风险管控与投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股权部和规划研究部对信托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和已投资项目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报告风险状况,有效处置突发风险事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合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法规及监管部负责对信托贷款项目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合规审查与监控,提出合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信托合同的执行情况、督促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做好信托贷款投后管理;在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根据合同约定和社保基金会有关规定,配合基金财务部办理有关资金往来、信托收益收取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股权部应敦促受托人或监管银行严格按照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其它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关注借款人状况和贷款项目进展,不定期现场查看,跟踪项目实施进度;按期提交信托贷款事务管理报告,及时报告项目中出现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因划款手续等问题致使信托项目未按期兑付本金或收益的情况,股权部应敦促借款人或信托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罚息。在信托贷款合同执行中因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保基金资金安全和预期收益的,社保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执行。对因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股权部应会同法规及监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采取财产保全、提请担保程序启动、法律诉讼等措施确保我会信托贷款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信托项目到期后或提前终止时,股权部会同基金财务部办理信托账户清算及销户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