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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有多牛?
2016-11-02 来源:《接力》 浏览量:

信托的存在可以有很多目的,其中“给受益人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让受益人能够过上体面、高品质的生活”,是大多数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那么各国的信托律令赋予信托受益人哪些权利?它又是如何挑战信托保护人的权威的?

受益人众星捧月的地位

信托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承诺管理财产,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分配给受益人;同时,为了监督、制衡受托人,信托可以通过设立保护人来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

信托的存在可以有很多目的,其中“给受益人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让受益人能够过上体面、高品质的生活”,是大多数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人是信托的中心,是大家关心爱护的对象。可以说,基本的信托关系奠定了受益人众星捧月的地位。

受益人享有绝对权利

信托文件中往往不会特别规定受益人的特权。信托的日常运行由受托人执掌。信托的权利平衡和安全保障由保护人把控。在某些信托中,受益人的知情权还会被特意限制。因此,江湖中人常常误以为受益人武功低微,是只享受信托利益而不参与信托运行的“逍遥王孙”。

但事实上,受益人的武功已经达到了返璞归真、包罗万有的境界。各国的信托律令普遍赋予信托受益人两项基本的权利:创生与毁灭之力,号令天下臣服之力。这相当于将天下武功集于受益人一身。

所谓创生与毁灭之力,是指受益人改变和撤销信托的权利。中国《信托法》规定: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撤销信托。美国《统一信托法》规定:如果信托存续的目的是纯粹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那么在信托受益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修改信托条款或者解散信托。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信托立法都有类似规定。

所谓号令天下臣服之力,是指受托人和保护人都对信托受益人负有法定义务,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对信托受益人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中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而根据美国《统一信托法》规定,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受托人履行职责;禁止受托人的行为;暂停受托人的职责;撤换受托人;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受益人具有绝对权威

保护人堪称信托中隐藏的绝世高手,手握“撤换受托人与变更信托管理方式”等武器,往往不出手则已,一出手便无人敢与之争锋。但即便强如保护人,碰上火力全开的受益人时也只能败走麦城。

2016年泽西群岛皇家法院做出的一起判决可谓是受益人和保护人对决的经典,在此谨揭露其冰山一角。本案中保护人行使受托人指定权,在前任受托人退休的情况下,指定了两名英国律师作为信托的新受托人。这一决定遭到信托受益人的挑战。受益人认为:以英国律师作为受托人将极大增加信托的税负,进而损害全体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保护人选择英国受托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没有任何理由表明英国受托人会将信托置于更安全的地位。最终泽西群岛皇家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请求,撤销了保护人做出的指定新受托人的选择。

此案的结果让许多人难以置信:离岸地的法院居然敢于无效化一项写入信托契约的保护人权利。并且他们认为保护人只需要行权,而不必负责;所以只要是在信托文件中写明的权利,保护人便可以无所顾忌的运用。但泽西皇家法院的判词是这样说的:保护人所肩负的权利,使之负有了类似受托人的义务,因此保护人在行权之时必须时刻以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己任;本案保护人的选择不但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任性和非理性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可见,天下至高的武功并非那些看得见的神兵利器,而是长存人心的公理正义;受益人之所以能成为信托中最大的因素,之所以能够挑战信托保护人的权威,所依仗的正是世间最基本的公理。

作者简介:

李海铭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信托筹划专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

张晓初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治理专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