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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苏州信托-恒信A1309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二期
2014-01-20 浏览量:

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8亿,分多次募集,其中二期募集规模不超过3亿

信托计划期限36个月,每期募集资金的信托期限均为24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信托计划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代建苏州湾大堤绿化景观、地下空间基坑围护等工程项目对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形成的应收债权信托收益主要来源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的标的债权兑付价款

受益人预期收益

受益人类型

期限

认购规模

预期年化收益率

A1

24个月

300万元以下

8.50%

A2

24个月

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9%

A3

24个月

1000万元(含)以上

9%

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分配一次,信托终止清算分配

信托计划推介期20141

信托资金投资运用

本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苏州信托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滨湖建设)因代建苏州湾大堤绿化景观、地下空间基坑围护等工程项目对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资金指定用于吴中滨湖新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苏州信托、吴中滨湖建设和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苏州信托受让该债权之后,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分期向苏州信托偿付款项。苏州吴中国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国太)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来的偿付义务作连带责任担保。

债权转让方简介

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系由苏州吴中国太发展有限公司独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0000万元,主要承担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湖新城区域重大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公司作为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的主体,根据滨湖新城的前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要求,开展了滨湖新城周边道路、苏州湾两侧大堤绿化景观、内河景观、核心商贸区地下空间基坑维护、天鹅湖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截止2013831,吴中滨湖新城总资产26.3亿元。

担保方——苏州吴中国太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吴中国太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2月,注册资金为40亿元,由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创办。吴中国太作为苏州吴中滨湖新城的开发和运营主体,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滨湖新城“三年成形、八年成城”的总体要求,主要开展了滨湖新城的前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融资招商等工作。截止2013831,吴中国太总资产54.7亿元。

投资风险分析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经济运行及政策的风险、项目建设风险、还款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针对上述风险,信托计划拟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应对措施:

1、确认债权。项目组将通过对债权形成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进行调查,以审核债权的真实性、可转让性和其价值的准确性。

2、确认债务人。债务人确认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按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便有效成立。但是,预先了解债务人的态度,有助于保证转让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同时,债务人确认对债权转让有以下几个作用:A、有助于确定转让债权是否真实存在;B、有助于了解债务人的抵销权;C、有助于排除债务人的抗辩权;D、有助于防止让与人与债务人串通。项目组将在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之后实施债权的实质性受让,以排除债务的抵销权及抗辩权。

3、引入有实力企业为债权的实现作担保。本项目由苏州吴中国太发展有限公司为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吴中国太为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骨干企业,企业资产规模大,信誉卓著,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作为保证人,违约可能性小,提升了债权的实现的保障度。

4、本信托计划引入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机构,确保信托计划资金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要求进行运用。

5、受托人组建管理团队进行项目后续管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保证信托计划资金封闭运作,保障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6、信托计划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产品特点

合法设立:苏州信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合法经营信托投资产品的特许经营机构;本信托产品是依法设立的,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

制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不受信托公司本身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也不会累及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也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原则,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充分保障委托人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收益来源: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的标的债权兑付价款。

流动便捷:根据信托原理,经受托人审核同意并登记,受益人可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也可依法继承,具有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