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会信托,我们理解,是指以工会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据此,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作为信托的委托人。
尽管具备社会法人资格的工会具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资格,但是,从信托财产的角度来看,工会设立信托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风险。工会可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资金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工会所有的工会经费,二是工会汇集的他人资金,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1、工会以工会经费设立信托的问题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会经费,其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
从资金的用途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算支出包括:1.职工活动支出;2.维权支出;3.业务支出;4.行政支出;5.资本性支出;6.补助下级支出;7.事业支出;8.其他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据此,我们理解,工会经费的支出应以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目的使用,且其资本性支出具体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即工会经费应具有专款专用的限制。
因此,工会若以工会经费设立信托将涉嫌违背关于工会经费专款专用的规定。
2、工会汇集他人资金设立信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会应以其资产进行经营活动,而工会资产即工会经费的范围是特定的。若工会汇集他人的资金,则可能构成如下问题:
(1)涉嫌违背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所有的规定。关于工会经费的构成,《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有明确规定。若工会成员将资金交付于工会为委托性质的行为(该受托性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托理财存在的区别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民间的受托理财即一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理财欠缺法律依据,存在因损害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则该等资金并非工会合法所有的财产;若工会成员以捐赠或缴纳会费等方式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工会,则构成工会经费是否可以投资信托产品的问题及基层工会须按照比例向上级工会缴存工会经费。
(2)若该工会汇集对象超出工会成员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公众,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事宜。
根据上述分析,工会如汇集他人资金设立信托难以符合《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专业信托机构,负有审查投资人、投资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及反洗钱等社会责任,故而信托公司若接受前述情形的资金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不能仅以投资人承诺该资金合法合规为由规避责任,且因该等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虽然符合《信托法》第十九条关于委托人的规定,但是从信托财产的角度进行分析,工会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存在合法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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