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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松花江132号国资集团其他应收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3-08-01 浏览量:

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按照委托人意愿受让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持有的12.2亿元的其他应收款(简称标的其他应收款)收益权,国资集团将本次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该集团所控股的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现有展馆及配套设施维修、经开热力、兴隆热力和供热发展三家热力公司采购煤等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网管建设及维护。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上市公司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春经开;股票代码:60021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标的其他应收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进行质押登记

推介日期:本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7242013823(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入融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但委托人实际交付信托资金总和达到人民币30000万元本信托计划即具备成立条件。达不到人民币30000万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所募集资金及按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发行期间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撤销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认购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按照编号JLXT2013077《其他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至融资人指定账户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支付。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2.2亿元的其他应收款收益权。

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本合同项下执行的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年或9%/年。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年;300万元≦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年。

信托计划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之一为标的其他应收款产生的收益及国资集团的自身营业收入。

还款来源之二为担保方长春经开(600215)履行担保职责,代替国资集团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回购基本价款和溢价款。

融资人或/及回购人(受让人)简介及基本概况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621,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亿元,法定代表人王庭凯,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础建设投资于兴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房地产租赁、停车场租赁服务(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材料经销、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业经营。

担保人简介及担保措施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联字[1993]129号文批准,于19933月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经过20005月长春经开实施送股利润分配和20036月实施配股之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5,771.76万元。20046月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2201081110088

在本次信托计划中,长春经开作为保证担保人,为本次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受让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2.2亿元的其他应收款收益权,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由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受让国资集团持有的12.2亿元的其他应收款(简称标的其他应收款)收益权,国资集团将本次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该集团所控股的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现有展馆及配套设施维修、经开热力、兴隆热力和供热发展三家热力公司采购煤等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网管建设及维护。

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

1)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3)在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编号JLXT2013077《其他应收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划至融资人或融资人指定的账户。

推介日期:本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7242013823(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期限:本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入融资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

信托单位:每1元信托资金为1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信托单位不低于100万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财政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风险控制:

1)上市公司保证担保:本次信托计划由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春经开;股票代码:60021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其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国资集团将本次融资所对应的12.2亿元其他应收款提供质押,质押手续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登记备案。

风险承担:在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回购人丧失回购能力、回购人拒不回购或者不能足额回购以及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溢价款、保证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证责任、抵(质)押物不能及时变现或变现价值不足等原因而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该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